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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2期·企业法律事务案例浅析

2011/5/12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例:甲单位某某项目因生产经营需要,与某车辆司机乙(非甲单位职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甲按日支付乙一定费用,乙按时按需对甲方运送物资以保障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期限至该项目结束。项目结束后,乙要求甲支付其相应的社保费用及延期利息等。
 
本案例涉及到那些法理知识呢?
答:主要涉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和联系。
两者一字之差,有什么区别呢?
答: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其主要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之间隶属关系不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提供劳动的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支付报酬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说了这么多,对本案如何处理呢?
答:依据“由甲按日支付乙一定费用,乙按时按需对甲方运送物资以保障其生产经营”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承揽关系(合同),由乙承揽对甲方“运送物资”,而甲依约支付报酬,他们之间的承揽是一种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在本案中有效。故,根据约定,甲按时按日支付完乙的劳动报酬,即完成合同义务,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社保费用。
通过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有哪些?
答:野外项目用工,一定要注意用工方式,注意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尽量避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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