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仓库 风险理论

探寻企业法务的上升空间

2013/10/10 字体: 来源: 作者:

探寻企业法务的上升空间目前企业管理层知识结构同化的现象较普遍,保证总法律顾问进入到企业核心的决策层,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充实央企管理队伍,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文《法人》记者

  乔楠2004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陆续制定并落实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三个“三年目标”。 随着国资委不断加大对法务工作的指导,开展各具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得法务工作无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了长足的进展。 2014年,第三个“三年目标”完成之后,企业的法务工作应该如何再筹划,再出发?成为了企业法务群体应当理性思考和应对的前瞻性议题。

  2013年8月1日,《法人》杂志依托中国公司法务30人论坛倡议、组织的“走进中国知名企业法务部”系列沙龙活动,在办公环境别致优雅的中国人民保险放心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保”)成功举办。走进企业法务部,了解不同的企业法务部门的历史和现状,让不同行业却有着相似理念、共同目标的同一职业群体,分享企业法务工作建设的成果,为未来法务工作的突围凝聚了一股新的力量。

  中国人保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李祝用、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中国电建集团及中国水电(601669,股吧)股份总法律顾问王书宝、中国建筑(601668,股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郭卫华、中铁资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杨关善、新奥集团首席法务总监郜志新等央企和民企的资深法律顾问以及来自其他知名企业和知名律所代表齐聚一堂,围绕企业法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就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战略地位提升、企业法务工作的正常发挥以及全面建设企业法务团队等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国资委法规局副局长张华也到会作了指导。

  总法律顾问地位仍待提升

  虽然在“外力”强推下,法务工作与建立之初已经截然不同。但是总法在企业中的地位仍然参差不齐,有待提升。按照国资委目前的规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是其法定职责。

  然而各家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在实践中的现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领导班子成员,有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的则仅仅是部门负责人的级别。有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决策;有的可以列席相关会议,可以发表专业意见,但是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有的属于正式代表,但是级别低,影响较弱。

  不难发现,当总法们在一起讨论时,对法务管理的重要性能够提得很高,认识很清楚,也非常容易达成共识。但是当回归到各自的单位,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法务工作的重要性未必都能在实质上得到同样的认同。现实中,法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甚至仍然没有摆脱如何才能被正确认识和给予合理评价的问题。

  目前国内大多企业普遍喜欢通过与国际先进同行“对标”找差距。担任总法律顾问十年之久,并且两次获得“央企十大优秀总法律顾问”的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指出,国内外企业在这一行业的差距不但明显而且很大,当下中国依法治企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世界一流的企业,由于企业的经营目标、方式、法治环境,以及管理体制、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它们的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非常高,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当于执行副总级别,具备深厚的职业背景,理所当然的在企业里有很高的威信、号召力。

  究其原因,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追求效益最大化来求生存、谋发展。凡是直接关乎企业效益和生存状态的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工作,自然成为企业领导最关注的,总是居于核心地位。与此相比,法务工作可能会被视为是为此提供支持、保障的,因而处于服务、服从的较次要地位。

  “依法不仅仅是为了治理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纪律的管束;更重要的是为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有效和高效,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大连海事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永坚教授表示。

  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者地位的核心应该是,企业的法务管理要避免和防止游离于企业决策层之外,避免只是充当临时消防队和咨询顾问的被动角色。这也就意味着,要在企业管理的大图景中定位法务。在制度上保证总法律顾问重大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在制度上保证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

  虽然国资委一直在推总法律顾问这个制度,但是到现在总法律顾问这个名分还没有在法律上界定下来。

  张永坚教授认为,“人的支持很重要、很宝贵。但是,法律人更应寄希望于和致力于制度的保障。制度建设,大到国家,具体到本职,是法律人的追求和使命,大有可为,应予为之。”

  从运行机制上解决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的地位问题就是要建章立制,确保有章可循。肩负中国电建集团、中国水电股份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主任职务的王书宝说到,“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央企业的进一步深化,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固化为企业内部一项固定的管理制度,需要以某种规范权威的方式把它确立下来。既约束企业的管理行为,又约束法律部门和法务人员自身。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上升为制度化的管理机制。”他认为,必须做实法律审核、风险管控、教育培训等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的基础业务。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的业务流程和融入机制。强化机制要求,这应该是作为法务管理人员所应追求和为之努力的一种状态。

  此外,还要固化职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务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在其职责规定中,除了明确所应承担的工作事项外,重要的是界定清楚这种岗位在公司上下左右关系中的位置,找准定位,明确该岗位权力与义务,还要包括法律事务的结构、承接的业务、部门的设立以及人员的匹配等。

  企业法务如何正常发挥作用

  市场化进程越深入,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性也越突出。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是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作用并不简单。然而,企业最高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法律自觉和对法务工作作用的真正理解和认识,却往往被忽视。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郭卫华认为,正常发挥法务工作作用的途径有二:

  一,解决企业领导者的认识问题。让公司的各位领导,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也是核心部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二,要将法务工作做出名堂。法律人员通过积极沟通把握并服务企业重点工作,发现、解决业务领域的法律疑难问题,为推动企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

  “认识和观念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领导人员在与客观大环境相辅相成地、与时俱进的缓慢、渐近的过程中不断更新换代才有望逐步改善。而企业领导人对法务管理认识所能够达到的自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所处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社会市场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行业竞争和企业生存的压力、交易习惯的重塑等外部综合环境的发育状况。”张永坚教授分析说。

  中国目前的公司法务模式,尤其是以资源为背景的央企来看,情况大同小异。企业法务要想有所作为,需贴合企业需求,夯实业务线,高效服务主营业务。通过与企业活动的有机结合,保持企业运营或运行顺畅、避免和防止企业行为的盲目性。使企业的行为理性,决策和运行最佳,更高层次的体现法务工作的职能和价值。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秦玉秀总结说,企业法律工作要想被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认可,需要做四个方面的努力:

  一是要能帮助企业做成事。做成事的前提是有让你干事的机会。这种机会很可能是随机的和粗放的,但也可能是一种常态化的。需要使法务管理人员始终能获得一种常态化的干事机会,即使对于应急案件的处理,也应如此。

  二是要能帮助企业解决事。在企业面临疑难问题时,法律部门应当主动上前,去一线配合解决问题,及时介入,并对整个事态的发展进行跟踪控制,成功避免巨大损失。

  三是要能帮助企业收回钱。优化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率。首先是从源头控制风险,建立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制度,重点审核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其次是过程中帮助企业做好债权确认,并按照法律证据的标准,指导业务部门管理好债权档案资料;最后是帮助企业做好催收清欠,在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资信持续恶化情况时,主动介入采取商务谈判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四是要能帮助企业省下钱。法律工作不仅仅能够通过案件处理为企业拿回真金白银,而且还能通过优质法律服务为企业节省经营成本。

  总之,直接或间接的为企业创造效益,才能取得肯定和认可。获得被企业决策层重视的资格才有更广阔的空间发挥法务工作的作用。

  力求全面建设价值型的法律顾问团队

  企业价值型的法务队伍的建设,要特别重视对法务人员商务头脑质量和层次的引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