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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

2008/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第一个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1958年建成投产,是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是我国重要的板材生产基地,与鄂钢、柳钢、昆钢联合重组后,已成为年产钢3000万吨规模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1980年,武钢领导高瞻远瞩组建了武钢法律顾问处,使武钢成为全国最早设立专职法律顾问机构的工业企业。2001年,武钢法律顾问处更名为武钢法律事务部。2002年,国家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武钢领导积极支持,于2003年使武钢成为全国首批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

  武钢自法律顾问机构设立以来,特别是成为首批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后,法律顾问机构的服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的法制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武钢领导高度重视依法治企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保障法律顾问制度“三个落实”和“三个到位”

  武钢领导深刻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竞争的加剧,中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中央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竞争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企业自身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武钢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保证法律顾问机构落实、法律顾问岗位落实、法律顾问职责落实 “三个落实”。 成为首批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后,做到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三个到位”。

  在法律顾问机构建设上,武钢于1980年组建了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法律顾问队伍。目前,武钢法律顾问机构共有法律顾问人员10人,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有6人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人具备律师资格。武钢二级单位中有7家单位设立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其他单位设有专兼职法律顾问岗,共有专职法律顾问人员20人,兼职法律顾问人员55人。武钢已形成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机构为主导,二级单位法律顾问为配合的两级法律顾问机构体系。

  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以来,武钢按照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意见的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并按规定向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备案。武钢在总法律顾问试点方案和制定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律顾问机构享有以下职权:1、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2、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3、协助总经理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机构,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5、主管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等五项职权。武钢总法律顾问作为武钢高级管理人员,能参加武钢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决策会议。武钢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基本得到落实。

  二、加强制度建设,使武钢法律顾问工作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武钢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上将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地规范法律顾问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使武钢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使武钢法律顾问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武钢根据法律顾问职责先后制定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商证照管理办法》、《字号管理办法》、《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内部统一、规范运作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同时,为保证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落实,制定了〈〈专业考核管理办法〉〉法律顾问部分,使法律顾问工作更具权威性,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环节密切相联。

  为使法律顾问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武钢在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职责,从制度上保证了法律顾问的参与机制,使法律顾问工作能够渗透到武钢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中去。武钢在〈〈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负责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和相关协议合同的审查;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负责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和案件处理;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负责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债权债务协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负责法院有关协助执行的审查。此外,武钢还以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律顾问机构为武钢综合治理、重大事故处理、集体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使法律顾问能够参与武钢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为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堵塞制度漏洞,武钢组织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规划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人事部等30个多部门对武钢以往颁布的涉及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790多项管理制度,逐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理、评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符合武钢实际的管理制度予以废止、修订和新立,并对其中的270多项管理制度进行汇编,从制度上规范了武钢的经营和管理行为并保证企业的法制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促进和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以合同管理为主线,完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机制建设

  武钢领导层深刻认识到:市场经济从法律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就是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合同已经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实现各自经营目的,维系彼此间权利、义务的纽带。在市场经济秩序日益规范的条件下,严格依法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强化对各类合同的管理,建立可追究的合同管理责任机制,已成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避免合同纠纷,防范各类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升企业信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武钢总经理邓崎琳在公司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完善以合同管理为主线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机制建设”的要求。

  武钢目前有两类合同:一是经济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每年签订履行的经济合同主要涉及供应、销售、建筑安装、工程及借款、担保、技术开发等10多个种类,每年发生合同量约9万多份,涉及销售、采购、工程、物流、投资、金融等10余个方面,[其中供销合同占90%以上],标的高达千亿元,蕴含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将给武钢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将影响武钢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武钢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确立了以合同管理为主线,积极构筑武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武钢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合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武钢合同管理监督工作。根据武钢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履行相应的授权和审批程序,对于超过相应金额的重大合同必须经过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领导不得签字、财务不得结算。按照武钢总经理的批示,制定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完善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规定了承办单位申报——战线领导同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总法律顾问复核——法定代表人批准的授权办理程序,规范了武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工作,有效地控制了法律风险。同时,坚持开展合同管理员培训,每年联系工商管理部门举办500余名合同管理员培训班,对培训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颁发合同管理员资格证,使合同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得到落实。加强对销售、采购、工程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子公司合同监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合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开展合同签订履行信息跟踪管理,建立合同数据库,对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发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使合同管理做到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重要的涉外合同如对外贸易、中外合资、境外投资等合同还要在签订前提请仲裁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仲裁确认,以确保所签合同的规范合法,防止产生潜在争议和纠纷。此外,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防范法律风险的要求和武钢领导的指示精神,对武钢重点单位组织开展了法律风险评估工作,通过查找法律风险源,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和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了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几年来,武钢严格合同管理,积极有效地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对外签订无效合同、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已基本消失,合同纠纷逐年减少,合同履行率达100%,武钢连续十九年荣获湖北省、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为武钢赢得客户,提升企业形象、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充分发挥法律先行的预防保障作用,让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武钢对外投资和改制重组活动

  全面、全过程地参与武钢对外投资和改制重组活动,为武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确保武钢重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防范法律风险,是加强武钢法制建设,充分挥法律先行预防保障作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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