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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非正常撤离后四步自救

2009/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四部门工作指引,当相关利益人遭遇外资非正常撤离后,可采取多种途径自救。

  第一步:及时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和扣押相关物品等。
  对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步:通过司法协助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步:中方债权人可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指引》还特别规定,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第四步: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指引》严正表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法制网广州1月5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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