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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009/4/7 字体: 来源: 作者:

  人民网广州2月28日电(吴冰、范贞)合俊玩具倒闭、湛江“糖王”事件,面对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广东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面对资金、技术、市场、成本等方面的诸多压力,如何化解法律风险,如何妥善处理纠纷,完成“漂亮转身”,实现产业升级?2月26日下午,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工商联合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再谋良策。

  据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李阳春介绍,民营企业对广东经济发展作用巨大:2008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51万亿元,同比增长9.5%,私营企业出口720.3亿美元,同比增长8%。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完成附加值4033.5亿元,同比增加19.3%,分别比规模以上工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增幅高出7.1、8.4、11.5个百分点。

  然而受金融危机影响,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出口回落、订单减少、成本上升、效益下滑等诸多困难,有的企业也因此诉讼缠身。司法统计显示,广东全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民商案件达391907件,比2007年增加了19%。针对诉讼中暴露出民营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合会决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意见》主要内容为“三项制度”,即建立联络协调制度,以联席会议的方式,由省法院和省工商联分别派员担任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指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法律事务;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设立行业纠纷调解机构或成立调解工作室,指导诉外和谐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强化诉调对接制度,加强对工商联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对于工商联主持达成的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赋予法律效力的,法院应当快速审查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于5日内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诉累。《意见》还对各级工商联如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协助调解、执行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建立该工作机制,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为广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广东省委提出的“三促进一保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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