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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减少企业百亿损失

2011/1/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先防范、事中监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正是为了实现这样的转变而诞生的。从2005年初被列为全国试点省份到2007年7月的全面推广至今,出资监管企业法务人员通过协调、应诉、诉讼、审核合同、纠正失误等,共为企业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00多亿元。

  成果

  法律担保挽回百亿损失

  前不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省电子集团公司实际上属于有偿接收华声通信公司持有的2184.425万股联创光电股票,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并解除所冻结的2184.425万股股票。至此,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华声通信公司债权而将省电子集团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涉法纠纷案件,经数年司法调查、审理,终于以被告方的获胜落下帷幕。

  “由于历史性、体制性原因,不少国有企业累欠巨额金融债务和担保债务。不仅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改制重组进程受阻,并且直接威胁到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

  省国资委副主任林加奇表示,正是因为以上的原因,为妥善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省国资委成立以来,按照“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全面推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去年启动了向权属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试点。

  几年来,共处理债务纠纷案件100多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亿元。

  40家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

  据了解,2004年8月,江西省国资委成立不久,首批选择了8家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2005年初,我省又被列为全国地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随后明确了3家出资监管企业和10家重要子企业为第二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企业,使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总数达到21家。四年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又陆续在出资监管企业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总法律顾问,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到目前为止,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出资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达40家,实现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由试点到重点企业的全面推开。

  过程

  推行之初企业“不了解、不理解、不重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之初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之不了解、不理解、不重视。”林加奇说:“为此我们想了很多办法,先从认识入手,只有让企业领导意识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才能加快推进速度。”

  从2004年首批试点开始,省国资委一直向企业强调一个理念: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宣传的时候,我们还结合一些企业因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一些企业因缺乏法律论证随意决策而使企业承担重大经营风险以及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涉法纠纷中疲于应付等案例的分析,逐渐让企业对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更深刻的认识。”林加奇介绍道。

  如果说反面教材能发人深省,那正面事例便是强有力的催化剂。省国资委深知个中道理。

  省国资委成立不久时,部分企业最关心、最迫切要解决的就是债务处置问题。针对这个情况,变障碍为动力,省国资委指导和帮助企业法务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对历史债务形成的原因清楚和对改革政策把握准确的优势,与债权人和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化解了一些历史债务纠纷,也为企业的改制重组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从而使企业真正感受到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也有了更加感性的认识。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健全“法网”体系

  通过宣传及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效果显而易见,企业挽回和避免的经济损失数额翻倍增长。同时随着企业领导对制度认识的不断提高,工作也越来越主动,甚至多家企业主动要求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实行制度的企业多了,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为了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我们加强了动态跟踪和信息搜集、调度,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建立试点工作进度台账,制定验收标准。”林加奇认为,这些工作也为后来制度全面推广打开了很好的局面。

  省冶金集团公司本部除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部,财务、资产管理等重要部门,也明确了法律联络员,其下属企业,有的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的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没有专职法律人员的三级企业,均设立了法律联络员,形成了企业上下联动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但制度建立之初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做到这样,一些企业仅满足于设立一个总法律顾问或明确一位专职法律顾问。省国资委意识到,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为此,省国资委明确要求试点企业必须设立法务机构,在下属企业及横向部门必须设立法律联络员,同时重点指导几家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并进行宣传示范。

  目前,21户出资监管企业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由5户增加到20户,专门设立的法务机构增加11户,21户企业共有法律联络员280余人。

  法务总监“把好国有资产安全关”

  “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中,我们感觉到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人,向总经理负责,对总经理的不当行权难以有效制约。为此,我们学习和借鉴上海复星公司等民营企业向子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做法,结合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在国有独资出资监管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思路和措施。”2008年初,在省电子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大成资产经营管理公司3家国有独资公司中率先开展了由省国资委派驻法务总监的试点工作。

  实行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意义非同小可,这将真正有利于实现“三个转型”,即企业法务工作由事后补救型向事前防范型转变、由咨询服务型向审核把关型转变、由具体事务型向参谋助手型转变。

  而企业总法律顾问演变为法务总监,也是一个重大的角色转换,他从一个企业内部人员变为出资人的人。

  “法务总监向出资人负责,与企业总法律顾问相比,工作上不再缩手缩脚,敢于独立判断,提出意见,并且向出资人及时反馈企业运行的真实信息。”林加奇如是描述法务总监的职责,“法务总监的派驻,使我们较好地解决了国有独资企业特别是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叠企业中,出资人与企业经营层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务总监通过出席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对涉法决策中的事项组织专门论证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

  目标

  “模拟法庭”力争两年化解历史债务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难免会出现涉法经济纠纷,过去很多时候就直接对簿公堂,但自从我们设立了‘模拟法庭’后,这样尴尬的局面就能得到有效解决。”林加奇介绍,所谓“模拟法庭”是指当出资监管单位出现涉法经济纠纷时,省国资委将从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委员组成调解员,针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分析,并得出最终的结果,判断出如果上诉至法院哪方可能败诉、哪方可能胜诉。让双方看到起诉效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促成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出具调解建议。

  “从这一机制建立后,共协调出资监管企业间纠纷案件5起,涉案标的额5亿多元,”林加奇说,省国资委将在该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国有企业历史债务协调机制,力争企业历史债务在两年内基本得到化解。

  法务总监计划三年内全部到位

  “通过去年一年的试点工作,今年法务总监制度将继续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我们的计划是在三年内,对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派驻法务总监。”林加奇信心十足。

  省国资委的目标是:力争到2011年在省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除此之外,省国资委还将力争到2011年,使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出资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专职率达到70%;出资监管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比例达到60%。

  文/记者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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