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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献民:建立企业自己的法律风险管理者队伍 做好企业的“守护神”

2008/12/4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为我们企业如何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现在三年时间过去了,我们企业基本完成了这一工作目标。在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方面,我们在2003年年底就专门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岗位,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且把它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写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总法律顾问要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对企业的法律负责。
     同时,我们也规定,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要经过总法律顾问的审核后才能签署。另外,我们规定总法律顾问集中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全部法律事务,对公司外聘律师和法律费用的预算及支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在法律事务机构到位方面,我们在2004年将法律部明确确定为公司二级管理部门,编制由原来的9人增长到目前27人,并开始区分专业岗位管理。   
 
    南航股份公司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向来非常重视,特别是队伍建设力度很大。众所周知,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国有企业在推行一项新的制度和设置一些新的工作岗位时都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并设置相关级别和岗位时,已经考虑到企业法律工作必须有“一盘棋”的思想,方方面面要关注到。我们要求法律顾问,包括队伍必须要干出成绩,才能有像样的岗位和职位,有了岗位和职位必须要比以前干的更好,岗位和职位才能保留住。正如国资委李荣融主任讲的,“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

   与其他企业不太相同,南航的法律顾问制度是自己培养起来的,尽管外聘律师也有,因为南航是上市公司,在国内包括境外都是上市。我想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首先还是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这是南航坚定不移的理念。在培养建设自己能力的同时,对于一些国际法、境外法方面,我们还不够熟悉或不够了解的领域,需要南航在加强自己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选择外聘一些境外的法律人员,同样是达到为公司服务的目的。
 
   尽管,我本人的专业并不是法律,担任法律制度方面的工作也仅有三至四年的时间,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南航法律工作实践,我很清晰的认识到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性,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者”成为企业的“守护神”一点也不过分。
 
    这几年我们的法律工作应该取得了一定成绩,不仅在依法维护我们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在依法维护企业员工个人的利益,这方面我感到有两个案例,应该说我的记忆还是非常深刻的。
      一个是在2006年8月20日,我们一架飞机从广州飞澳洲的途中,有一位客人曾经因为个人感情方面的一些因素,飞机起飞大概40分钟以后,他就谎称飞机上有炸弹,最后导致飞机返航,前后飞机延误了将近8个小时。对于这件事情,企业作为一种应急情况,除了其中正常的程序处理之外,当时我们的法律部首先考虑到一个问题是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企业的利益。因为本身飞机重量比较重,起飞一个小时,用了几十吨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损害)比较大,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部向我做了报告,当时我在现场,第二天就研究如何对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问题。后来经过法律部的努力,我们向他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不仅让他承担一种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由于本人的这种举动给南航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最后我感到效果不错,这应该说也是民航业内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刑事上判了他两年,民事诉讼一审判他赔偿南航86万。
        我认为钱不在于多少,在这方面的例子,谎称炸机的事件在民航史上是屡屡发生,以往处理的结果就是交给当地部门或者公安局,拘留15天,简单做一些罚款,这些事情就了事了,防不胜防,我们就以这件事作为案例,也希望各公司进行推广,对这些乘客起到法律警示的作用,这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方面的案例,我觉得还是非常典型的。       
 
    第二个是去年7月份,大连分公司曾经发生顾客殴打地面服务人员的事件。事情发生之后,分公司专门向总部法律部做了报告,法律部把报告送到我案头的时候,我批了几个字:“请法律部全力提供法律援助,对殴打地面服务员的顾客追究法律责任。”我感觉作为企业管理者来讲,一个要维护企业的利益,第二也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利益。员工爱企业,企业有责任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这个案件就在今年2月份开庭审理了,我们感到这个诉讼还是有把握的。因为这件事情在业内也有同样的问题,发生很多。一些天气原因也好,或者其他原因也好带来的航班延误,一些乘客情绪非常激动,发生多起顾客殴打服务人员的情况。从我们的角度讲,一方面我们理解顾客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愿望,但另一方面你不能作出过激的行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利。
    这两个案例,从南航的诉讼方面,我觉得都是比较典型的。 

    由于南航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其面对的消费者和客户十分广泛。随着最近几年法律工作的普及,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特别是顾客,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确实在不断的增强,在乘坐飞机出行的过程当中,也可能由于航空企业本身的服务或者工作不到位,带来一些对顾客出行的不便,由此可能引发一些法律方面的诉讼。包括一些行李破损或者丢失等等一些方面的问题。当然,一般情况下讲,我们企业自身对于处理这些问题都有一个基本的方法和原则,假如顾客自己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对企业提出诉讼。作为我们来讲,我们也会积极应对这种诉讼,当然我们也会积极作出一些调解或者和解的姿态。假如双方达成一致,或者作出承诺和补偿也可以,也不见得都要走诉讼的渠道。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和复杂化,也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入了新的含义和内容。我觉得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是审核合同或处理一些诉讼。通过这几年南航法律工作的实践,我们感到如果把法律部门的职责仅仅定义为这两个方面,就很难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去,也就难以把企业法律顾问职能、职责或者优势发挥到位。所以,从我个人理解来讲,我非常认同国资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提法。
    从南航来讲,这几年也在积极构建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目前,确立了“三个转变”的目标,应该说基本实现。
    第一,职能定位从法律纠纷处理转变为法律风险管理;第二,工作方式从被动处理转变为主动管理;第三,工作范围开始从法律风险防范已经延伸到全面的风险管理。
 
     为了着力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我们从宏观上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项主要工作”的思路。
        所谓一个中心,主要是以完成公司的生产经营任务为中心,要求法律部门围绕中心,深入一线,服务一线,把法律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
        两个基本点,主要是优化合同管理和诉讼管理为基本立足点。
        三项主要工作,首先还是制度建设,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建设还是关键。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我们对公司主要法律流程都颁布了相应的规定;第二项任务,在措施上创新。在这方面,我们专门设立了项目法务专员,对公司重大投资合作项目进行一些跟踪服务或跟踪监控。最近法律顾问还承担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组织和协调职能;第三项任务,主要通过普法教育,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解决一线员工面临的实际发展问题。总之,我们希望进一步培养,确实达到“依法治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南航作为央企一员,我们感到从企业现在所处的环境来讲,所面对的竞争态势来讲,应该都是处在相对复杂的内外发展环境。所以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联系可以说更加紧密。南航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相关的精神,不断的开拓思路,创新法制建设和法律管理的模式,调整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以便我们更好的适应新变化、新形势,妥善的解决新问题。
     从南航本身来讲,一方面我们希望把我们自身的法律建设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向前更加推进一步,同时也希望国资委一些专门的机构,包括法规局,在这方面能给我们更多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我相信南航的法制工作建设也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献民简介:

自1975年起参加民航工作,曾任南航河南分公司政治处主任、南航(集团)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中国南航集团北方公司党委书记,2004年10月至今任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文系根据司献民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以及腾讯网访问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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