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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市场经济呼唤法治

2008/12/23 字体: 来源: 作者:

      阅读提示:改革开放30年,是市场经济体系逐步走向完善的30年,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的30年。

  从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立法推动和见证了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壮大。

  作为市场经济的推动者,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最早因为对市场经济鼓与呼,被称为“吴市场”,近年来又因为不断呼吁法治建设而被称为“吴法治”,其中的转变,发人深省。

  吴敬琏认为,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支撑,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好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意味着法治。

  为了把改革推向深入,吴敬琏认为还要在提升法治观念、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完善司法体系等方面继续推进。

  市场经济使中国繁荣

  四大举措保证改革展开。在市场制度的推动下,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记者:作为市场经济的积极推动者,您见证和亲历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全过程。现在回顾这个过程,您觉得有哪些重要的举措?

  吴敬琏:首先,是商品价格的基本放开。这项对于形成市场制度极其重要的改革在1988年以后的宏观经济紧缩即“收拢货币”的条件下和在1992年改革的新高潮中顺理成章地实现了。这意味着商品市场的基本形成。

  其次,是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从1994年开始了以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方面为重点的改革。这一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为宏观经济管理奠定了基础。

  再次,根据上述《决定》和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5年开始了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工作。1997年的十五大,特别是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除极少数需要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所有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股份化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在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开始了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工作。

  记者:经过这些改革,您觉得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实现了吗,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吴敬琏:应该说在20世纪末的时候,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它的主要表现是:第一,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第二,商品市场初步建立,要素市场开始形成,并在资源的配置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三,宏观经济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这一体系的基础在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金融改革中开始建立,使宏观经济管理当局有能力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节宏观经济,并在1994至1995年反通货膨胀和1998至1999年反衰退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在市场制度的推动下,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经济总量的高速成长。在30年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的经济总量以每年接近10%的速度增长,在近30年的时间里GDP 增长16倍,经济总量占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由世界排名第三十二位跃升为第三位。中国已成为保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最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元提高到2007年的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提高到2007年的4140元﹔

  第三,减贫取得很大的成效。农村最基本生活未能得到保障的贫民30年中减少了2亿多人。世界银行发表的减贫统计表明,1990至2002年世界减贫人口的90%是中国实现的。

  从“吴市场”到“吴法治”

  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一系列其它制度的支撑。没有这种支撑,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

  记者:您因为坚持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称为“吴市场”。近年来又不断呼吁法治建设,又有人称您“吴法治”,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转变?

  吴敬琏:在我国改革的早期阶段,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不少市场取向改革的支持者都认为,只要放开了市场,就能够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而没有认识到市场的正常运行是需要一系列其它制度的支撑的。没有这种支撑,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与腐败之中。清华大学的钱颖一教授曾经对于好市场经济与坏市场经济的区分作了分析,他指出,在目前的世界上,宣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无规范的、由权力支配的市场经济,或者叫做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中挣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转轨,弄得不好,也往往掉进这种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

  转轨国家落入这种陷阱的概率很高的原因是:改革是在保持原有行政权力体系的条件下从上到下推进的,在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行政权力的人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抵制权力资本的能力就会强得多。反之,在行政权力主导下,一个国家虽然也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取得某种程度的经济成就,但终究会因为法治不行而落入坏的市场经济。这种经济至少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政策的随意性增大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第二,政府官员的行为缺乏规范和约束,导致权力的滥用、腐败和社会不公﹔第三,公民的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公民缺乏安全感和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使经济缺乏长期的活力。

  记者:从维护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角度,您觉得要提倡法治?

  吴敬琏:对,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的,即法治的市场经济。

  记者:所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吴敬琏: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同时也要看到,在我国实际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建立法治的进度还比较迟缓,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另一方面,公权不彰、社会失范、腐败蔓延等情况使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政府承诺与国际规范接轨,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运作。如果不实行法治,就无法实现这种接轨,从而引起种种国际纠纷。

  法治建设还需提速

  首先要提升法治观念,在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

  记者:您提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度还比较迟缓,原因在哪里?

  吴敬琏:首先并不在于立法速度无法加快,或者司法人员素质不够高,而是在于法治理念的缺乏。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只有法制——法律制度的“法制”,而且主要是刑法制度,而没有法治的国家。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于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这样的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而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却总是把法律当做一种可以由自己任意摆布、用以统治人民的手段和工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提出10年了,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一些官员不把自己放在受“法”所“治”的地位上,并且严格地依法行政,却把法律看作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甚至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不为公众知晓的“内部文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政策规定”乃至“领导指示”来进行治理,甚至以此来谋取私利。

  记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提升法治观念?

  吴敬琏:这是首先必须抓紧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也就是在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体现公认争议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基本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来界定,受它的约束。

  记者: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吴敬琏:其次要依据国家宪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所谓透明,就是要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把政府决策和运行的程序和方式通过法律作出具体、清楚和有效的规定,法律必须要让受调节者普遍知晓,法律不能追溯行使,等等。在确保法律反映民意的同时,也要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使之符合法律的技术性要求。

  第三,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在执法方面,需要有高素质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所谓独立,是指法官遵守宪法的原则,并按照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定,依靠理性和案例积累,独立作出判决,而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扰。

  第四,要通过法治切实保证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每一个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充分地发挥又取决于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改革:继续过大关

  规范政府行为是出发点,建设一个能够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

  记者:您在一些场合反复提到,法律首先要规范和界定的,是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吴敬琏:根据30年的经验,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政府自身。所以,要继续把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型政府改造成为专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型政府。这就需要政府官员出以公心,割舍那些与公仆身份不符的权力。政府改革的任务,在于建设一个能够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就难以摆脱公权不彰、规则扭曲、秩序紊乱、官民关系紧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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