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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弘扬和谐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一)

2008/12/31 字体: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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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
      二、要树立股东主权的理念 
      三、树立股权平等的理念
      四、要树立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理念
      五、要树立股东民主的理念
      六、要树立股东诚信的理念
      七、要树立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的理念
      八、结论:弘扬股权文化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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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中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与劳动性收入(如劳动报酬)相对而言的。广大投资者购买的证券产品尤其是股票作为财产性收入当然需要得到《物权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好制度比好运气更重要。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地永续健康发展,必须弘扬健康向上的和谐股权文化,构建投资者友好型法治环境。
      一、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
      和谐股权文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主要指尊重和保护股东权利、体现股权平等、股权民主、关怀弱势股东、股东诚实守信、股东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的主流价值观。其核心内容有六:(1)股东主权思想;(2)股东平等;(3)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4)股东民主;(5)股东诚信;(6)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
      首先,弘扬股权文化是改善投资者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竞争力的关键。公司良治的重要标志就是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凡是贬损股东价值、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上市公司,都不可能成为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有些公司公司标榜自己重视投资者关系,并在网站上虚情假意地开设投资者关系栏目,但未受到投资者的认同。有些公司虽然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庞大,但由于偏离了股权文化而被投资者抛弃,进而丧失了竞争力。弘扬股权文化有助于匡正迷失航线的公司控制股东和经营者的错误思维方式,有助于凝聚一大批认同和追求股东价值投资的投资者和管理精英,建立投资者与经营者共舞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在公司内部和资本市场树立上下和谐、内安外顺的和谐局面。为提升公司竞争力,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大力弘扬以股东主权思想为主流价值观的和谐股权文化。
      其次,弘扬股权文化是推动资本市场和谐永续健康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火车头和助推器。广大投资者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石,投资者的出资是资本市场的物质基础,投资者的利益是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为指南,投资者的意志是影响资本市场繁华衰败的决定力量。在和谐的投资环境下,广大投资者普遍拥有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保护股东权益是打造和谐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关键。在股权文化匮乏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必然战战惊惊、如履薄冰。因此,弘扬股权文化,就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投资信心,保护投资兴业活动,保护国民经济的友好有快地永续增长。 
      其三,弘扬股权文化是资本市场法治肩负的首要任务,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杆。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是检验一个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资本市场文明程度与法治化程度的标志。股权保护程度与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成正比。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可以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等三大指标得到基本验证。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市场法治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投资者权利保护而奋斗的历史,资本市场法的实质就是投资者保护法。公司法如此,证券法如此,证券投资基金法也莫不如是。弘扬健康向上的和谐和谐股权文化、切实保护好投资者权利是我国新《公司法》与新《证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并贯穿于整个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让人痛心的是,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工作仍显脆弱,投资信心经常遭遇沉重打击,中小股东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投资者依然深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三座大山”的压迫。资本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此起彼伏,令广大投资者防不胜防。一些上市公司公然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虚假文件骗取上市资格;一些公司在评估文件中虚增资产;一些公司在年报中虚构损益、隐瞒重大事项;一些上市公司胆大妄为挪用募股资金,坐庄炒股;一些母公司堂而皇之挪用上市公司巨额资产。个别无良的股评家(证券分析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律师更为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波助澜,助纣为虐,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的深恶痛绝。几年之前,以吕梁为代表的恶庄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开设上百个股东账户、发动数十个证券营业部、集结跨省市的巨额资金,人为操纵股价,害得广大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但在2005年新《证券法》出台之前,受害投资者除了可以将虚假陈述行为人推向被告席、讨回公道外,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了恨得咬牙切齿外,别无高招。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文化意识包括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渐觉醒。近年来,遭受虚假陈述的投资者纷纷向虚假陈述公司及其高管和中介机构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国证监会加大对资本市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司法机关加大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追诉力度,“带头大哥案”、“杭萧钢构案”、“广发证券借壳案”的涉案人员的迅速落网便是其中的重要脚注。此外,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始起步。当然,股东的维权艺术和维权手段尚需进一步磨砺,尤其是在选择投资对象、行使表决权、团结其他股东方面的法律智慧以及行使诉权的举证能力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二、要树立股东主权的理念 
      (一)公司权力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
      股权文化的核心内容是股东主权思想。所谓股权主权就是彻底确认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真正理顺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主仆)关系,全面尊重股东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尤其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分红权、监督权与转股权等。这意味着,股市就不再仅仅是上市公司和发行人的圈钱工具,而且是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成果的聚宝盆。重融资、轻投资,重圈钱、轻回报的游戏规则必须转变。
      公司权力(包括公司治理权)的合法根基在于股东主权思想。美国总统林肯的人民主权思想,即民有(from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的政治民主观点对于在公司领域落实股东民主也有重要启发。由此推演出去,可以断言:公司的权力源于股东(from the shareholders),公司的权力为了股东利益而行使(for the shareholders),公司的权力由股东来行使(by the shareholders)。遗憾的是,受几千年重农抑商的封建历史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股东主权思想的基因并不发达。要弘扬股权文化,首先应当树立股东主权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框架下,要树立股东主权思想;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框架下,依然要树立股东主权思想。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仅仅表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之间在经营决策方面的职责分工而已,即使董事会中心主义也未颠覆主权思想。个中道理如同政治生活中行政权的适度集中并不能撼动人民主权思想一样。
      (二)尚存遗憾的股东权立法定义
      新《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权列举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1款曾将股东权界定为“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存在许多缺憾。从逻辑上看,该款规定出现了三个内容相关又相互重叠的概念“股东”、“出资者”和“所有者”。其实,投资者履行出资义务、成为公司股东后,不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将股东称为“所有者”欠妥。重大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每位股东仅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而非单独决策。同理,“选择管理者”也分属股东大会(选择董监)或董事会(选择经理)等权利,而非每位股东。有鉴于此,新《公司法》第4条将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了相应修改。
      遗憾的是,新《公司法》第4条依然保留了“资产收益”的概念。其实,“资产收益”是经济学色彩较浓的概念,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宜改采“分取股利”的法律术语。当然,倘若该条能够提炼股东权的内涵似乎更加理想。建议将该款改为“公司股东依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维护自身和公司合法利益的权利,包括股利分取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新股认购优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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