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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交易法律风险探讨

2010/4/21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的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效,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经成为大趋势。但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运作中也暴露出其法律软肋,尤其是对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手段之一的合同交易法律风险问题。文章探讨了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中三个步骤,即识别、分析评价和监控。
     关键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识别;分析评价;监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067-02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从事合同业务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更多的强调操作层面的风险,体现的是法律业务的特点,但需要强调的是,本研究所称的法律风险也并不是纯技术层面的风险,而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管理风险,它更偏重法律业务的管理流程操作。
  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交易主体法律风险、合同条款法律风险和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四个方面。
一、合同签订法律风险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包括交易主体利用其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发挥其聪明才智,采取各种策略,说服交易对方,争取有利于己方的合同条款的动态过程;也包括确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或者确定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的静态协议。对于静态协议的法律风险单独归入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将动态过程的法律风险列入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过程,都包括要约和承诺阶段。在双方当事人面谈的交易中,由于要约和承诺都是在同一空间、紧密的时间内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即要约过程法律风险、承诺过程法律风险。

二、交易主体法律风险
  作为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要件,合同主体选择是否正确,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以及合同能否正常履行都有着重要影响。企业的交易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成部分。
(一)代理人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具有委托授权。因代理人导致的风险是代理人风险,而因代表人导致的风险是代表人风险。其主要是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终止后擅自对外签约在经济发达的今日,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事事亲为,大量的合同签订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义体现在:一方面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另一方面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终止后擅自对外签约,会使企业蒙受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代表人风险
  代表人风险主要指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限制签约。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则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从事交易,相应合同的效力会受到质疑。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
(三)合同相对人资格、能力风险
  主要是指虚构合同主体风险。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若与法律意义并不存在的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则企业无法确定到底谁应该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这样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同主体。在普通的经济活动中,虚构合同主体较易发现,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注册有不同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这种注册的差异性导致的虚拟合同主体不易被发现;二是利用挂靠等方式虚拟合同主体。通过挂靠、借用名义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与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并不符合,同样属于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尽管企业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解决该法律纠纷付出的代价对企业而言已经构成严重法律风险。

三、合同文本法律风险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合同文本是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约定的书面表现形式,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时间、履行方式等一些要件构成,具体表现为各种条款。合同文本如果不能反映交易实质和约定,则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一)合同内容不明确
  内容明确、条款齐备是合同文本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合同文本对交易内容反映不够明确、清晰或者缺少必要的条款,将会使合同文本不能反映交易实质,给将来的合同履行以及法律救济埋下隐患,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二)合同标准文本使用范围不够
  当前很多合同标准文本缺少对具体交易事项约定,有的公司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提高合同管理质量,规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标准文本;另外各地区政府也提供了一些合同范本供企业参考使用。无论是从政府管理角度还是企业管理角度,标准文本的使用在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确实有一定效果,但是同时也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标准文本的范围局限。对于各类合同都应该有相应的标准文本,但是当公司业务发展,遇到以前尚未接触的合同类型时,就没有标准文本可依了。另外,使用合同标准文本可能会遗漏某些具体交易事项的约定。固定的格式可能会使法律人员的思维定势化,因此可能对一些例外的因素不敏感,导致具体交易事项约定的遗漏。
(三)合同文本质量不高
  在满足了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文本质量高低也将影响合同管理的效果。合同文本未采用标准格式、未采用标准术语、文本啰嗦冗长,都是文本质量不高的表现。

四、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一)未适当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如果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就已经构成了违约。
(二)未正确使用抗辩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及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抗辩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把握行使时机、适用情形、行使前提及其效力,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丧失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三)合同变更约定不完善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数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的变更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合同变更与招投标相联系会产生一种新的风险。投标人以低价中标,而后又在合同履行中不断变更价款,致使合同金额远超过标的,这种方式在招投标阶段看似流程合规、程序合法,但潜在风险极大,企业招投标的目的已被扭曲。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方式行使单方解除权,或协议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方式解除,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而且要出现解除的情形、解除的形式要合法。
  总之,企业合同交易法律风险作为合同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研究尚存在缺乏系统性、定量化的不足,并且明显表现为实践早于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卢有杰,卢家仪.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余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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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尊长,河南省鹤壁市鑫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研究方向:企业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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