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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上市公司须强化法律风险管控

2010/8/2 字体: 来源: 作者:

      法律风险预则立 不预则废

  于腾群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在当前我们拥有1800多家上市公司和不断扩大的公司市值情况下,国内的资本市场对于全球市场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那么一旦此时上市公司出现了由于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后果,那么不仅将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也会带来市场的波动。

  对于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来说,预则立,不预则废,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堵坚不可摧的防火墙,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需要不断加强;二是明确两个问题:上市公司是否清楚地知道自己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自己的法律风险管理做到位没有;三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明晰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四是要健全组织体系,要有一整套符合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五就是要建立人才队伍,要有懂经营、管理还精通法律的法律风险管理人才;第六就是要规范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第七要依法管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保持创新 用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

  杨东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目前各国关于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的规制有两大趋势,其中一个主要的趋势就是规制的全方位、统一化、横贯化,没有归置的领域都要在规制里面,这是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们要注意区别化、类别化的区分,特别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细化的处理,因为投资者的种类很多。

  将其细分化就是,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投资者一个特别的保护,这种趋势就是在统一规制下,采取灵活的对待措施;另一方面,则强调把个人投资者视为消费者,给予特别倾斜的保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和发行者包括上市公司有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也是国际上大的金融市场监管的趋势。

  日本目前也早已把发行者和投资者、股东之间的关系视为消费关系,并给予一定的规制和保护,对于我们来说,也需要对金融消费者建立起这样的保护。

  公司治理 是关乎公众利益的问题

  管晓峰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上市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力量,在能影响社会经济的公司中上市公司占到了一半以上。因此,对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治理非常重要,这不仅是上市公司个人的事情,还关乎公众利益的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多是出事才治理,这无异于把防线逼到墙角无路可退。更有意义的是在损失还没有发生之前去治理。

  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容可以说是无比庞大的,归结为两句话、八个字就是“用好财产,看好财产”。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治理,可提出五个问题。第一,信息治理的治理者是股东会和监事会,他们是信息的搜集者以及判断者,同时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第二,在人事上给监事会单列,设立外部监事制度;第三,治理内容就是高管的行为,可通过考勤来治理,也可进行审计治理;第四,是信息治理的方法;第五,是治理的救济,信息治理很可能会干扰公司管理层正常的日常经营,要对信息的判断错误进行恢复。

  精准定位 让法律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

  李国旗 中国航天控股集团公司 法律顾问

  谈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体系建设,需要谈到两个问题:第一是法律顾问如何在企业中更好地定位,第二是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一就是个实务上的问题。自从推行法律风险管理之后,企业法律顾问利用这个工具和方法一直在发挥很大的作用,并可以利用这一整套的工具理论和方法进行风险识别。

  不过随后就带来一个问题,就是风险识别之后要进行风险处理,在这个处理的过程中,发挥这些作用必然要处理跟其他企业、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能够利用这个风险管理的工具设计出一套方案。

  第二就是理论上面的问题,法律风险管理究竟是法学的学科,还是管理学的学科?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学科?我们都不能准确定义,因为法律风险管理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法律风险管理没有一套标准,只是运用了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些工具和方法。所以说法律风险管理能不能成为一个介于法学和管理学之间的中间学科,还需要我们为之努力。

  美国证券监管失败的法律和政治成因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麦道夫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管理人,他现在被判了150周年的徒刑。美国证监会多次接到举报之后,本来有机会通过调查麦道夫先生管理的账户看有没有一些简单的操作记录,但却没有查。美国证券监管失败背后有什么深层次的意义和法律原因?

  以下几个原因可以解释美国监管失败的原因,第一,贪婪是人类的本性,这方面不管是美国、英国、德国还是中国都是一样的,历史总在重演。有几个数据表明,现任总统奥巴马有限薪令,他说华尔街无耻、贪婪、不负责任、不够节制,这种情况中国和美国都一样。

  第二是来自监管层,原因是其在前面几年当中走向了一种反监管的迷思,因为其发现美国的证券市场的IPO份额已经落后于英国和中国了。有一种结论表明,美国正在丧失其股权市场的主导地位,所有的政策立法包括司法政策也走向了反监管的迷途。

  第三是在监管的个人当中,不同的监管部门为了追求地盘,破坏了被监管主体或者监管对象的预期,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监管规则的模糊性导致监管对象无所适从。

  第四,有一些法律是明显滞后了,原来的金融法律对实体经济的调整在现代的虚拟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的情况之下,明显滞后了。

  最后,有一个结论是中国应当从美国的监管失败当中得到什么教训?齐白石有一句话非常有名,他说“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学别人东西太像是媚俗,不像是欺世。我想中国的金融法律学者在教授金融法的时候,要知道监管失败和金融交易的细节,这是我们共同的一项任务。

  对赌协议的法律迷思与挑战

  傅穹 吉林大学 法学院教授

  鉴于对赌协议的巨大激励效应,我国企业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时,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既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败的心酸。

  对赌协议中,对赌方即投资方通常是有着丰富资本运作经验与融资能力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如高盛摩根士丹利、鼎晖等,他们不仅是资本的玩家,而且资金实力雄厚;然而对于融资方来说,企业是拥有控制权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清晰,管制较少。

  目前国内被投资企业往往是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乳业、太子奶、永乐电器等。另外,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具有更简单的股权结构,而且公司大股东就是公司经营者,这种双重身份正是对赌协议达成的前提之一。

  太子奶失去控股权事件就暗含对赌协议。2007年初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联合注资7300万美元。在双方签订的7300万美元融资协议条款中包括: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董事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由于太子奶2008年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业绩增长目标,国际资本顺理成章地掌控太子奶。近几年来,类似于太子奶事件的案例层出不穷,诸如恒大地产雨润食品、永乐电器、港湾网络等都深受对赌协议之害。

  蒙牛乳业胜出的例子可以说明对赌协议的运用也能实现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双赢。2003年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把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2004年6月,蒙牛乳业业绩增长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赢利目标,最终促使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方分三次退出,蒙牛乳业所获得的投资回报率高达550%,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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