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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0/11/18 字体: 来源: 作者:

集团管控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地快速增长,中国的企业因此而也得到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经过二十多年的商海沉浮,很多中国企业开始进入集团化的发展阶段。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的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而且通过控股、参股限制了投资主体的责任范围,分散了其经营风险等。

但是在企业集团内部,却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便是如何规范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实现各种利益的均衡,以符合公平和正义。由于母子公司组织形式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所不具有的法律特点和运行制度,运用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解决母子公司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将面临许多困难。研究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寻找一种规制母子公司运作的合理方式,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和审判实践。

一、母子公司的法律内涵

通观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母子公司的各自独立法律人格均加以明确规定,但对何谓母子公司则有不同规定。我们要研究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是分析之逻辑起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最重要之处在于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即母子公司之间依凭何种方式建立联系。关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其一为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达到了控股程度,即以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资产控制达到一定程度为判断标准。在这种联结方式中,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产生实质上的决定作用。其二,既承认公司之间的股份控制为母子公司的联结方式,同时也承认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为母子公司的联结方式。所谓控制合同,意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施加影响,决定其经营决策的意思形成。在我国的企业集团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采用此种控制合同而加以确定。

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对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统一,这确为我国公司立法上之一大遗憾。在理论界,学者间对此问题亦存在不同意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改制所采用的路径,笔者认为我们应采用控股标准作为母子公司的联结方式。
本文发表于博锐管理在线|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asp?id=109438|18
国外公司立法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其共同点为均承认母子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在经济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在母子公司间的联结纽带,控股所需持股比例的问题上分歧较大。其一,明确规定一公司拥有他公司的股份必须超过50%,才能称为控股。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份占有超过50%,该公司肯定为另一公司的最大股东,无疑将对另一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性影响。采用该比例认定控股,对判断是否属于母子公司形式的法律适用比较简单。但不足在于,对相当一批未达到该比例,但对他公司又起着实质控制作用的公司不能加以约束,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化,目前很多控股公司拥有被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远远低于50%。第二,既规定一公司应拥有另一公司股份要达到一定比例,同时又规定前者须对后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实质性的影响作用。按照该规定,认定母子公司的标准较为灵活,能从较大程度上保证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但对认定母子公司仍规定有一定比例,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从世界各国的公司发展来看,很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资产相当分散,尤其是许多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一些小股东事实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关心,即使关心,因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也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对控股公司来说,不拥有被控制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就能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A公司虽然不拥有B公司的股份,但A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或虽然单独不能控制B公司,但A公司所掌握的股份加上其子公司的股份,仍在事实上对B公司起着实质上的控制,即所谓的间接控股。从母子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来看,间接控股也符合保护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也是母子公司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三,不规定控股的具体比例而只规定达到了对公司的实质性的影响就可认定为母子公司形式。该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给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子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也能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综上所述,母子公司可定义为,一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而达到对该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的公司关系。

二、母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为:第一,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虽然母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子公司意思的形成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但在对外的交往中,却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第二,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意思表示。子公司在意思形成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所以子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独立性与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很大的不同。换言之,子公司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这亦正是我们需要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

1. 法律人格的独立性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虽然母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子公司意思的形成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但在对外的交往中,却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新《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子公司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 经营管理上的控制性

母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上,存在着控制、支配与被控制、被支配的关系,子公司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权。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意思表示,子公司在意思形成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所以子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独立性与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很大的不同。换言之,子公司不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这亦正是我们需要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

3. 联结纽带的股权性

法律上彼此独立的两公司企业间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其原因在于它们之间在资产上存在着联结纽带关系。正是由于母公司掌握着子公司的大多数资产或股份所有权,才导致其在子公司事务上的表决权和控制权。在此,本文把以协议(控制合同) 形式联结起来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附属企业排除于母子公司之外。此界定使母公司与控制公司区别开来。母公司对另一公司所享有控制权皆依控股的途径而实现,而控制公司对另一公司控制权的享有既可依控股的途径,亦可依合同(控制合同) 纽带关系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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