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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玉南案谈企业家法律风险

2012/4/6 字体: 来源: 作者:

     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维持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玉南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在今年年初接收了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企业家赵玉南合同诈骗案件,身在狱中的赵玉南委托了著名律师武绍智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着武绍智律师对案情的不断深入研究,在发现新的证据及提出律师的法律意见之际,他丝毫不觉得轻松,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仍不断有其他的企业家在经营的过程中忽略法律风险防范,重蹈赵玉南的覆辙。

  赵玉南案件回顾

  原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托华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玉南于2002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1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

  2004年5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玉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赵遂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日,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后经赵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发出(2006)刑监字第107-1号指令再审决定书,然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后,于2008年9月15日裁定维持原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赵玉南以隐瞒**的方式骗取投资银行担保,后利用担保共计借款人民币7700万元。由于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拒不还款,并转移资产,致使投资银行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定性为合同诈骗,且数额特别巨大。至此,赵玉南也成为了一名曾经红极一时的落马企业家。

  目前其辩护律师武绍智仍在不懈努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剖析详细案情

  赵玉南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1994年1月,赵的珠江建设集团公司以两项资产为抵押与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担保协议》,投资银行为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提供了人民币4500万元的信用担保;1996年3月份,其再次申请投资银行为其提供人民币3200万元的信用担保,投资银行同意并出具担保手续。此后,珠江建设集团公司凭借担保协议,以不同名义多处借款,所得款项绝大多数未用于约定投资项目,而是拆东补西,用以还贷。案发时,赵的珠江公司已无力承担还款责任,投资银行因出具了担保协议,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此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法院认为赵用以获取投资银行《担保协议》的抵押财产有**的情况,且收取了一定的预付款,是隐瞒**的骗取行为;而赵则认为,为取得银行的《担保协议》,他聘请**出具了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其中已对房屋**的行为有过明确说明,且资产的评估价值中已扣除了收取的预付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维持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玉南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款,故不应认定为隐瞒**的行为。然而在一审二审中,这份关键的评估报告却找不到原件,使得无法成为有效证据。再审中,司法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抵押资产评估报告所加盖的**的印章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非同一枚,无法认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目前经辩护律师武绍智多方奔走,终于查明,抵押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加盖的**的印章与在工商局备案的印章为同一枚,且此事务所于1994年年审报告中仍使用此印章,所以赵玉南提供给投资银行的评估报告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此案再次启动审判程序依然困难重重。

  案发原因: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重视度严重滞后

  赵玉南案值得思考的是,企业在经营中出现借贷、担保等情况都是十分普遍的,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减少损失,成熟的企业应该在操作过程中签订周全的合同,分析可能的情况,保存必要的证据,善意地规避一些法律的约束。而赵玉南案暴露出了我国首批下海企业家的一个共同点:胆子大,法律观念落后,风险防范水平低下。

  近年来,本土企业家陷入法律困境的案例接连不断,同样以合同诈骗罪获刑的还有:《福布斯》内地年轻首富周益明——无期徒刑;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斌——有期徒刑18年;北京赛可赛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洪起——有期徒刑15年。

  笔者认为,之所以有诸多企业卷入法律纠纷,其原因之一是由于被动的法律意识,已不能适应经过十几年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企业年平均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占企业收入的1%到5%,与之形成对比的则是大多数中国企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低认可度而导致的投入严重不足,防御能力较弱,随之造成因法律事务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较高。

  同时,大多数企业家也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知悉,对各种法律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与防范,直到发生问题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仍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立时陷入忙乱与恐慌之中,企业则随之陷入瘫痪甚至崩溃。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法律被用来调整、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社会中最为活跃的份子的企业家和企业法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则很容易在复杂多样的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的规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在发达国家的商学院,法律是重要的必修课之一,这样的课程设置,既培养了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减少了企业处理不必要危机的机率,同时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消耗。而我国在这些方面与之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法家建议: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为使企业避免风险,使企业家踏踏实实做事业,预知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其发生,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对企业而言,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必不可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的企业家也应尽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意识,在工作中防微杜渐,未雨绸缪。总之,要使我们的法律意识完成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提升。

  什么是主动的法律意识?具体而言就是一个现代企业,不但有必要在出现诸纠纷情况下寻求得到法律服务,也应当建立建全周期性的法律风险评估系统。

  中顾网武绍智律师认为,所谓法律风险评估,是指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受到企业委托之后入驻企业并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事项调查,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一项预防性法律服务工作。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维持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玉南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对外重大合同等项目分别进行调查和评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和潜在的诉讼。通过评估报告把风险披露出来,引起管理层的注意,进而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风险的现实化。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当成为企业日常法律风险评估的重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一)对内

  1、产权结构法律风险防控

  2、治理结构法律风险防控

  3、高管刑事责任法律风险防控

  4、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控

  5、财务重**律风险防控

  6、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

  7、劳动法律风险防控

  (二)对外

  1、合同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控

  2、对外重大投资、融资法律风险防控

  惨痛的经验教训

  赵玉南作为改革开放浪潮中出现的众多创业者的一员,他经历了巅峰也体味了谷底。然而从一个一无所有的创业者,到富甲一方,最终又锒铛入狱,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看起来却也并不新奇,因为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批中国民营企业家宿命。

  就其个案而言,上个世纪末海南地产业的风云变幻也是造成其悲剧的原因之一。

  1992年初,**发表南巡讲话,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从而引发海南房地产业高歌猛进(据统计,海南全省总人数不过160万,竟然出现了两万多家房地产公司,地价由1991年的十几万元/亩飙升至600多万元/亩;1991年,海南商品房平均价格为1400元/平方米,1993年达到7500元/平方米的顶峰)。到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16条整顿措施招招致命,使海南房地产热浪应声而落。

  经济局势的变化,超出了众多企业家的预测能力,短期内数千家开发商卷款逃离,留下烂尾楼600多栋,不少楼盘还欠着大量的工程款,有的甚至先后抵押了多次,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坏账就高达300亿元,现金回收比例不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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