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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运营要用“法”治代替人治

2012/5/10 字体: 来源: 作者:

——对话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建议在企业成立之初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商人:1980-1990年代,由于对民营经济前景的忧虑,胡雪岩式的“红顶商人”发展模式成为众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选择”,以致于“挂靠”某家国有企业,或者“戴红帽子”的操作方法曾风行一时。当前,由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差距,千方百计靠近国有资源,依然是不少民营企业家的重要选择。您认为民营企业应如何在企业经营战略和法律底线之间安全建设?

  钱卫清: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法律变迁等都在朝着一个积极乐观的方向发展、改善,这一点值得欣慰。但一切都还处于摸索阶段,磨合起来难免磕磕碰碰,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发展企业,犯了思想上的错误,就会导致预料之外的法律危机。

  因此,在决定与国有企业或政府部门合作之前,企业家朋友们务必先弄清楚两层关键性的、现实性的含义:

  第一、 垄断型的、资源型的、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政府部门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收拢到兜里,甚至一些地段较好的房产也不会放过。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这自然不算纯粹的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政府为了保证国有企业能保值、增值,会不惜动用公权力,使用公检法机关来维护自身利益。事实上公检法机关的本质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而非破坏法制秩序。

  第二、 民营企业本身的竞争也会导致一些恶性循环。比如张三和李四同在一个地区做生猪宰杀,双方是竞争关系。但由于张三竞争不过李四,于是就动了点歪心思,用利益买通了公权力,使其随便找点理由把李四的经营掐掉,并把李四的财产“合法”抢过来,然后双方分利。或者是还有一种情况,政府部门见民营企业在这一块做得相当成功,便企图用一些手段把相关的民营企业笼络到手。

  以上两个层面的解释并非普遍现象,而是危机发生的普遍切入点。因此,民营企业家们也不必悲观。通过法律程序让企业受到法律保护,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时刻关注政策制度的变动,对企业产权界定做及时的调整,保持高度的危机感,兴许能大事化小。

  作为企业改制的专业人士,近些年里我接触到不少因“红帽子”遗留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我得出一条结论:如今市场经济体系逐渐成熟、完善,民营企业已获得进入大部分产业的自由;在法律地位上也获得与外资、国企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我认为民营企业家们根本没有必要再寻思着往某个国营单位挂靠。为了规避此类问题,建议企业家们在企业成立之初就给它一个合法、健康的名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客观上讲,我是非常反对新的“红帽子”企业诞生的,如果法律能明确禁止“红帽子”最好,因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了官商勾结等腐败活动。

  对于老的“红帽子”企业,我也曾专门向全国工商联递交了一份真诚的政策建议,希望工商联和全国工商总局能联合起来制定一个文件,以规范历史遗留的“红帽子”问题,并主动带领“红帽子”企业界定产权。

  在逐步清除“红帽子”企业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有任何模糊不清的概念,都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请教。若企业从最初的成立到逐步的发展壮大过程中,政府始终没有投入资金,仅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名分的话,该企业则纯属“红帽子”,当毫不犹豫地摘掉。

  不排除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利用了所挂靠国有企业的名义、品牌、销售渠道或者享受了国有企业税收和融资优待等,摘“红帽子”的程序可能就会相对复杂一些。首先应该对企业做资产评估,确认国有资源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挥了多大影响,产生或即将产生多大利益。

  这种解决方案难免让民营企业跟国有企业继续纠缠不清,因此我又设计了一套“一刀切”式的买断方案。即民营企业一次性为国家曾给予的优惠、帮助、照顾买单。很明显,资产评估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莫大作用。现任首富宗庆后的娃哈哈就出身校办企业,后来发展壮大了,宗庆后就花了一大笔钱给相关部门,让娃哈哈彻底私有化。

  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复杂,当事人带给律师的难题也越来越稀奇。在近十年的律师生涯中,我接触了一系列的“公司革命”、“公司政变”、“公司僵局”的案件,并发现一个令人心痛的现象:民营企业家靠自己的勤奋、智慧、机遇、操劳半生创造的财富,可能由于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知识、经验的缺乏而极端冤枉地在一夜之间被剥夺,这其中就有来自“红帽子”的风险,这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力的一种博弈。

  企业吸收民间资金时,应采取合理的防范法律风险措施

  中国商人:跟热衷于寻求体制资源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企业家不同,孙大午式的企业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刻意选择了跟体制资源和公共权力资源保持距离,但最后却在融资中出了问题。您认为应如何利用日趋完善的法制环境,实现一些民营企业希望“干干净净站着赚钱”的愿望?

  钱卫清:一个企业运作过程的方方面面都隐含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便有可能把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带入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最终导致法律危机的产生。在孙大午案中,民间集资行为已然包含了或者至少导致了后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祸根,法律风险正在形成并逐渐潜入到大午集团发展的内部过程,最终引发法律危机的爆发,可以说,孙大午案正是一个积累法律风险到最终爆发法律危机的危险过程。

  无论孙大午案的发生在多大程度上是源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没有做出修改之前,它仍然是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所有的民营企业家应当以此为戒,在进行融资活动的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尽量避免将过多的法律风险带入企业发展进程,防止危机的爆发,实现一些民营企业希望“干干净净站着赚钱”的愿望。

  首先应该做到慎防民间融资越界。在当前民营企业融资体制不完备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中仍然占有很重的分量,但是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民间融资在中国这个特定的法律环境下的风险性。

  从大的法律政策上讲,政府对民间融资一直抱有非常审慎的态度,严防民间融资演变为非法集资,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看,民间融资行为最大的法律危险性就在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是模糊的。刑法以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为认定罪之有无的标准,但是有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客观的标准。在立法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为的罪与非罪认定就完全系于法官的一念之间,而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官在立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质上也是无所适从的,在这种立法和司法的两难境地之中,民营企业的民间融资行为无疑是最有可能的牺牲品,稍有不慎便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因此,在民营企业不得已吸收民间资金的同时,应当采取合理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避开法律上的风险性。结合我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从事法官和律师多年的经验,我认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融资应当通过专门中介机构的帮助制定完善的法律方案,尤其对如何把握“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做出科学的处理。

  在这一点上,可以采取一个简单有效的措施去解决:首先,在吸收民间资金的条件上,设定明确的对象限制,比如可以将吸收对象限定为职工和职工的亲属,并且要以出具有效证明为吸收条件,这样就可以从条件上避开“不特定多数”这个危险的陷阱;另外,从程序上,要设置一个告知和审核程序,在吸收资金时,要明确告知并审核提供资金人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与之签订合同,属于吸收资金人的个人行为。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把吸收资金的对象扩散到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从而避免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次,民营企业家应该注意要以规范化的方式利用银行贷款。在当前的融资体制下,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于是很多民营企业家便通过各种非正式的渠道到银行贷款,最突出的方式表现为民营企业家通过攻克银行贷款负责人达到贷款的目的。企业贷款不通过正式程序,而且采取企业家和银行家私下“情人约会式”的方式进行。这必将极大地加剧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本来资金运转不灵的民营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企业家需具备现代健康的观点,有助于净化企业发展环境

  中国商人:一个民营企业的倒掉,会牵出一大批涉嫌贪腐的官员,而一个官员的倒掉又往往牵扯出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官员与企业”命运攸关的现象反映出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一个超速发展的民营企业背后,往往站着一位可以动用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官员(保护伞)。这种民营企业依靠官员获得快速发展的模式,往往被社会指责为“官商勾结”。您认为一个民营企业家与官员之间应如何保持一种“距离上的美感”,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安全发展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允可的基础上?

  钱卫清:主要还是企业自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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