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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国际比较

2012/11/19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比较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方法选择的比较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2年联合发布的《横向市场合并指南》 [1]中指出:一个市场是指一种产品或者一组产品以及生产或者销售这种或者这组产品的一个地区范围。在该地区内,一个假设无需服从价格管制并且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作为这些产品在当前和今后唯一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所有其他产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它可能会进行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一个相关市场就是一组产品和一个范围上刚好满足这一检验标准的地域。

欧盟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为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界定相关市场的委员会通知》 [2]规定:假如所考察的产品和地区,相对价格发生了数目不大但是持久性的上涨,消费者是否很容易获得替代产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的供应商。如果这种替代使得供应商失去了很多的销售数量而导致其涨价行为是无利可图的,则这些其他替代产品和地区应当包括在相关市场范围之内,直到在最后所确定的产品及其地区中,在相对价格发生了数目不大但是持久性的上涨时,供应商仍然能够赢利。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04年新发布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审查指南》 [3]中规定:在考察使用者的替代性时,当局首先假定特定产品的提供是由一个特定地区内的单个垄断者来完成。在这个假定的前提下,它将考虑消费者在单个垄断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持续实施了一个价格“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涨价”情况下购买其他替代性产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购买涉案产品的程度。如果转向购买其他替代产品或者转向其他地区购买涉案产品的程度比较小,则单个垄断者因涨价行为而获得更多利润的行为就比较容易成功。

英国公平交易局在2004年发布的《相关市场界定——理解竞争法》 [4]中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从建立最具有替代的产品或者产品群开始的,那些替代产品是对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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