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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修订公司法需重构公司分类

2013/4/2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公司法修订备受法学界关注之时,记者近日采访国内众多知名法学家,他们认为,现行公司法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亟需通过修法变革,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种划分法不妥;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与现实严重脱节,公司高管违规被处罚者众多,需要引入外部机构对公司会计事项进行监督。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并无本质区别

  公司法将公司分为两类,一类为有限责任公司,一类为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说,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和股份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在有限公司中关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职权、董事任期、经理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均适用于股份公司”王保树说,作为两类公司中至关重要的组织机构,规定完全一样,以致于教师在上课时,在讲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后,在股份公司部分没有可讲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直言,应当废止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两分法。他说,现行“两分法”人为制造了中等规模公司的立法真空,妨碍了股东的投资自由。既然立法者假定有限公司为小公司,股份公司为大公司,那么介于其间的必为中等规模公司。从理论上看,中型公司的数量有可能大大超过大型公司。遗憾的是,立法者对于公司中的大公司和小公司作了规定,而对介乎其间的中型公司视而不见,致使注册此类的公司在公司类型法定主义的框架下,要么胎死腹中,要么沦为脱法行为乃至违法行为。

  在公司的设立上,有限公司采用分期认缴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的模式,王保树认为,这种方式属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设立分为两种,分别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这和有限公司的设立本质没有差别。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他经过考察发现,现实中根本就没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现行的上市公司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才上市募集股份的,并不是募集了股份才成立。

  那么究竟公司该如何分类?王保树和刘俊海均认为,将公司分为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最为适当。前者即为有限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公司,后者则指上市公司。可以在公众公司中,规定关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等只属于公众公司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与现实严重脱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设立的治理结构,现实需要完全脱节。他说,近年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我国上市公司董事受处罚的数量,是世界各国中最多的之一。

  记者对证监会网站近年来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后发现,2004年至2008年,证监会共进行行政处罚210件,其中对信息披露的处罚90件,受到处罚的董事和高管达738人次;而2009至2012年,上市公司中,每年受证监会的人数分别为196、192、193、152。

  在赵旭东看来,现行公司治理机构的缺陷归结起来表现为:重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义务和责任,而忽视各个机构中个别人的义务和责任,致使个人的过错由公司承担,实际上将少数人的责任转嫁给了全体股东;重视追究高层决策者的责任,而忽略中层或基层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甚至是始作俑者的责任;在信息披露方面,重形式轻实质;重视董事会、股东大会这些形式上的主体,但对于左右公司事务的经理,在公司法上地位则是最卑微的管理人员,法律对其规定极其简要,其职权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任意界定;而会计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则不过是放在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内一并带过,根本没有给予特殊的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则从文化传统进行了分析。他说,公司法在移植过程中坚持一种“西方传来的”道路,没有考虑到中国传统方化的特殊性。现行公司治理无效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有关,但更与文化有关。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之间很难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蒋大兴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借助“陌生人机制”展开,即只能从公司外部展开,例如,独立董事委派、审计机构委派,通过某种外部的公共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独立董事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抽签委派,通过这种外部的公共性机构去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将监督变成一种“公共化的事业”,并在监督人员的薪酬、办公经费、人手配备等方面进行设计。此外,要改变独立董事“虚职”的现象,必须大幅度提升独立董事的薪酬和待遇——独立董事由某个公共机构配备、公司将有关费用交由公共机构转移支付,这些费用要确保独立董事有较高的薪酬、有公务经费、使其能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作为监督团队,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一种“职业”,监督专业化、团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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