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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汽集团合同管理规定

2012/5/2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受托经营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合同的种类及分类标准

   
(一)合同种类
    1、常用的、法律关系简单的固定文本合同。如客运班线经营、商贸租赁经营、出租车经营、劳动用工、公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车辆维修、整车购销、汽车零配件采购等合同。
    2、特殊的固定文本合同。如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等。
    3、标的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非固定文本合同。如客运协议、零星采购、劳务服务等合同。
    4、标的较大、内容重要、法律关系复杂的非固定文本合同。如固定资产采购、劳务派遣、基建工程、企业并购、房屋租赁等合同。
    (二)分类标准
    1、“标的较小”指合同标的额小于五万元;“标的较大”指合同标的额等于或大于五万元。
    2、“法律关系简单”指合同相对方资信良好、标的物科技含量较低、交付方式简便等情形;“法律关系复杂”指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不稳定、标的物科技含量较高、交付方式复杂等情形。
    3、“内容重要”指合同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量较大、违约责任重大等情形;“常用”指经营中频繁使用的情形。
    二、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一)合同形式
    公司各类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订立口头合同。
    (二)合同期限
    1、客运班线经营、商贸租赁经营格式合同一年一签;出租车经营合同期限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2、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至二年的,须集团公司分管产业高管人员批准;超过二年的,须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批准。
    三、合同拟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纠纷处理

   
(一)合同拟定
    1、签订业务对口、情况熟悉的合同时,我方应主动草拟合同文本;反之,可由对方草拟合同文本,并通过严格审查,修改、完善合同文本。
    我方草拟合同文本的,应指定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熟练的职员拟稿;特别重要的合同,应交法律事务室直接拟稿。
    2、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各类合同,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须齐备: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管辖权法院等。
    (2)在确定价款支付方式时:若公司为付款方,应争取履约后付款,并留足质保金等;确需预付款的,须经直接上级批准;公司为收款方的,应争取对方全额或部分预付款。
    (3)作为特殊固定文本合同的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即客票、车票等),其合同具体内容不载于票面,而由相关的旅客运输法律、法规确定。
    3、固定文本合同
    法律事务室提出合同基本格式和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草拟,经法律事务室审查或相关单位(部门)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分管专业、产业的高管人员审查、批准;劳动用工合同须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查批准。
    房屋租赁类合同涉及改造、装饰、装潢等金额较大的,不得使用固定文本合同。
    4、非固定文本合同
    (1)标的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非固定文本合同,由相关单位(部门)收集、留存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资信,按《合同法》要求草拟合同文本,报单位(部门)行政主官审定。
    (2)标的较大、内容重要、法律关系复杂的非固定文本合同,必须做好前期工作:对方为自然人的,须收集、留存其真实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户口簿、联系电话及地址)和资信;对方为法人的,须收集其已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涉及专营许可的,应有证明文件;涉及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对方为社会团体的,须收集其已年检、有效的社团登记证。
    法律事务室提出合同基本格式和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草拟,由法律事务室负责审定;特殊情况下,法律事务室可提请集团公司分管专业、产业高管人员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会审后定稿。
    (二)合同签订
    1、公司合同签订人资格
    公司各类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行政主官签订。
    集团公司除企业并购、标的较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劳务派遣、新聘员工劳动用工合同外,其他合同可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职员代理签订,其中下列合同可委托的代理人为:
    (1)固定文本合同
    客运班线经营、商贸租赁经营、出租车经营合同,可分别委托客运、商贸、出租单位行政主官代理签订。
    续签劳动用工合同,可委托各单位行政主官代理签订。
    (2)非固定文本合同
    客运协议,可委托行政主官或客运运务部门负责人签订。
    标的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非固定文本合同,可委托相关单位(部门)行政主官签订。
    标的较大、内容重要、法律关系复杂的非固定文本合同,可委托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订。
    2、本规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按本规定或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代理权限签订相关合同,按《淮汽集团印章管理制度》用印。
    3、续签劳动用工合同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委托代理人名单,行政事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相对方要求出具委托代理书或赴外地签订合同时,行政事务部应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手续。
    4、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受委托经营的参股子公司拟用工名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后,一律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作的劳动用工合同文本,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亲笔签字,并加印指模;各单位人力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劳动用工合同文本交付员工一份,并由员工本人亲笔签收。
    5、合同签订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交所属单位(部门)的合同管理员。
    ()合同履行
    1、公司各类合同实行“谁签订、谁承办”的原则,除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可自行指定承办人外,其他各类合同的签订人均为该合同的承办人。
    2、合同承办人为合同履行的责任人,负责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并立即向直接上级请示处置办法。
    (四)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纠纷处理
    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我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请示直接上级批准后,合同承办人应以公司名义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
    经与对方协商拟定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草案,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办理。
    (2)我方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书、电话、信函等通知,应立即转交合同承办人签收;合同承办人经请示直接上级批准后,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对方。
    经与对方协商并确定索赔条件后所拟定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草案,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办理。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原因,致我方不能履行合同或需延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致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需延期履行合同的,对方通知我方时,应及时取得对方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主动与对方、相关方协商处置。
    (4)劳动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程序及手续,劳动争议的处理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提前终止:合同中含有提前终止条款的,按约定执行;经与对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合同到期而自行终止:合同承办人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各方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如结清账目、归还房屋、办理车辆过户或转出等相关手续),并收集合同履行中的重要资料入档。
    3、合同纠纷的处理
    (1)出现合同纠纷,合同承办人经请示直接上级批准后,应立即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
    (2)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合同承办人经请示直接上级批准后,在法定(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或书面答复对方。
    (3)合同纠纷通过协商解决的, 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4)旅客运输纠纷,按相关的旅客运输法律、法规处理。
    四、合同的登记、监管、归档及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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