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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12/7/6 字体: 来源: 作者:

 
(鲁高速审〔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流程,更好地发挥合同管理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鲁高速审〔2010〕20号,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合同综合管理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合同执行部门。
 
第二章    合同审批工作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合同签订实行审批制度,所有经济合同均需签署《合同审核意见流转单》。
第五条  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发起的合理性,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过程全面负责,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从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合同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可行性、安全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计法务部作为合同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从合同的完整性、规范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下列合同出具审查意见:
(一)涉及项目投资、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合同;
(二)涉及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的合同;
(三)涉及购置固定资产、向境外汇出资金的重大合同。
第九条 合同经有关领导审核后,提交法定代表人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审核意见流转单》上直接签署授权意见,不再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合同审查工作管理
 
第十条 根据合同本身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审计法务部对合同审查工作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必须附有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的合同类别:
(一)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定向增发等类别合同;
(二)发行债券、金融衍生产品、重大投融资、为他方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等类别合同;
(三)企业解散、申请破产等类别合同;
(四)对外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兼并等类别合同;
(五)信息化建设服务合同(集团外部单位);
(六)劳动合同等。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的合同类别:
(一)国家规范文本的建设工程、监理等合同;
(二)集团拟推行规范文本的合同;
(三)财务、审计、法律等咨询服务合同(涉外合同除外);
(四)信息化建设服务合同(集团内部单位);
(五)无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等。
 
第四章 合同附件管理
 
第十三条 在合同订立之前,合同执行部门要对签约方的资信进行调查。签约方资信调查主要包括:对签约对象的民事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银行资信、技术和生产服务能力、经营状况、信誉、产品及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拟签定合同的履行能力。
第十四条  对于集团公司首次合作的签约方除由合同执行部门进行上述市场调查外,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执行部门还要提供签约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