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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航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2011/8/10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集团公司的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树立集团公司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第三条 为培养、创立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集团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使用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实体的商标管理。

  第二章  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商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专人负责的管理形式。由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商标管理部门和子(分)公司的商标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商标战略规划;

  二、审定商标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三、审定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宜;

  四、决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

  五、决定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商标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商标战略规划方案;

  三、负责办理集团公司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

  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印制与管理工作;

  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以指导;

  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代理集团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

  七、组织、协调集团公司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组织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的培训;

  九、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设立兼职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和掌握本公司产品生产量、质量、市场销售情况,对需要注册、续展或注销的,及时上报到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部门;

  二、监督本单位正确使用商标标识,发现使用商标标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参加商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商标法律知识水平;

  四、为参加商标评选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

  各子公司、分公司研制开发、生产或买断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申请商标注册。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 有出口产品及出口产品意向的子(分)公司,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第十一条 商标的图样可由各子(分)公司自行设计或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力求简洁、明了,显著性、独创性强。

  第十二条 商标申请人名称、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下列材料及费用:

  一、提请商标注册的书面申请;

  二、子(分)公司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

  三、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

  四、拟注册的商标(商标含义)以及商标标识图样(商标标识图样大于 5 × 5 厘米小于 10 × 10 厘米) 20 张;

  五、商标注册费。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商标所有人是子公司的,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自行办理的,应当将有关办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公司需要使用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批。

  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 , 子公司需要使用时 ,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商标领导小组的批准;

  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或商标管理部门确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收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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