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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用工风险防范指引》

2012/2/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已施行一年有余,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用工依然存在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近期发生了多起分包单位民工诉讼(仲裁)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用工环境和秩序。为此,为便于司属各单位规范和管理有关的用工行为,防范自行或分包单位的用工法律风险,特制订了《用工风险防范指引》(下称“《指引》”)。
    本《指引》仅作公司所属各单位规范各类用工行为时的借鉴和参考,不作为强制性适用。
    本《指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的自行聘用(非职工)、分包单位用工、海外项目外派用工行为。
 
【自行聘用用工风险防范指引】
    本《指引》所述司属各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是指司属各单位自行聘用但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即非公司职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员、清洁工、保安、炊事员、值班人员、普通文员、辅助人员(如:试验、材料、测量)、搅拌站(楼)操作工、电工、锅炉工等。
防范建议:
【一】签署劳动合同。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行聘用中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属技术骨干、高级技能人才,建议:公司可适当考虑统筹纳入公司的正式职工进行管理,即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正式职工。
【二】采用劳务派遣。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司属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逐步增加。采用劳务派遣是切实有效解决劳动用工不足且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
1、策划、摸清司属各单位所需的用工类别,根据公司实际,予以划分处理,若拟纳入劳务派遣,则寻求合法、有效且具实力的劳务派遣公司。
2、公司与其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我司的用工需求派遣。
但采用劳务派遣,须公司统筹规划和指导,若司属各单位须采用劳务派遣时,应作好策划,并由公司统一协调和办理,故有关劳务派遣不作详细介绍。
【三】纳入分包单位统一管理。
司属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可采用纳入分包单位统一管理,但采用本方案时,须注意满足分包单位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和用工主体,在此前提下:
(1)可与分包单位在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司属各单位所属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所应完成的工作由具备资质、具有用工主体的分包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向司属各单位出具为完成第(1)项规定的《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花名册》(含工资、工作性质/内容),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3)要求分包单位向司属各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建议一事一授权,一次一授权)及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工资发放表》,委托司属各单位代为发放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的工资。
(4)司属各单位制作上述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的《考勤表》(考勤表每月以分包单位的名义制作),提交分包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且须上述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5)关于司属各单位自行聘用辅助性工种及勤杂人员工资的出处可由司属各单位财务部(可商公司财务部)通过工程进度款或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四】纳入出租单位统一管理。
除纳入分包单位统一管理外,汽车驾驶(司机)、装载机驾驶、搅拌车驾驶等驾驶性、操作性人员可纳入出租单位统一管理。但须注意满足:出租方应属企业性质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
1、司属各单位在租赁机械设备、汽车时,要求出租单位同时配备驾驶操作人员(即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方应配备  名司机及机械操作手)。可要求出租单位配备多名驾驶人员,由司属各单位调配。
2、司属各单位可将自行聘用但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驾驶操作人员统一纳入一个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划入租赁公司统一管理。具体操作程序与【三】相似,不再赘述。
 
【分包单位用工风险与防范指引(国内)】
    本《指引》所述分包单位用工风险,主要基于考虑分包单位的现场用工管理产生的对我司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在于:一是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法律风险(可能涉及劳动合同关系);二是分包单位民工发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后引发的法律风险;三是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引发的法律风险。
防范建议:
1、严格资质审查。分包工程时,应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和具有用工主体的企业,禁止与个人签署分包合同。在此情况下:
(1)分包合同中可考虑将公司或司属各单位的有关民工工资监督支付办法或制度纳入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附件一并履行。
(2)签署分包合同时,考虑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留一定的比例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2、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严格要求分包单位向司属各单位出具一份所有人员(含其管理人员)《用工(含管理人员)花名册》(含工资、工作性质/内容),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若能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其与民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备存则更佳。
3、司属各单位应严格监管分包单位发放民工工资,防止民工工资拖欠引发争议或纠纷。
(1)可要求分包单位每月向司属各单位提交民工工资发放清单,以证明其已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须分包单位签字、盖章且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若司属各单位须代分包单位发放民工工资时,须获得分包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建议一事一授权,一次一授权,且授权委托书应由分包单位出具)。
(3)必要时,司属各单位可采取现场公示/告知方式,将分包单位民工工资发放清单予以公示或告知,确保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4、公司应鼓励分包单位为其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可在分包合同中专项单独列明,以解决分包单位民工发生人身意外伤后及时获得保险理赔,减少争议。
 
【分包单位用工风险防范指引(海外)】
    本《指引》所述分包单位海外用工风险仅指分包单位的海外用工(分包单位的民工(含管理人员)以我司或局职工的名义办理签证并外派我司海外项目)所产生的对我司存在的法律风险。
防范建议:
1、签署分包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出具外派海外的民工(含管理人员)《用工(含管理人员)花名册》(含工资、工作性质/内容),并签字和加盖公章,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列为附件。
2、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分包单位的人员签证时,一是严格审查办理签证的人员与列为附件的《用工(含管理人员)花名册》的一致性,禁止分包单位搭便车办理签证的行为。二是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其与民工(含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备存(须原件)。
3、要求分包单位(可要求分包单位的人员一并)向我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我司或局以我司或局职工的名义为其派往海外项目的人员办理有关签证方面的手续。
4、要求分包单位和外派海外的须以我司或局职工名义办理有关签证手续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出具一份《声明书/承诺函》,声明或承诺有关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因外派海外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担。
5、公司应严格强制性要求海外分包单位为其外派海外的民工(含管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由公司统一代为购买。
6、加强对分包单位海外用工的管理。
(1)加强对分包单位外派海外人员的身体检查,要求分包单位提供《人员(含管理人员)体检表》,严格限制身体不符合的人员被派往海外项目。
(2)强化对分包单位海外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工程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习俗、宗教等的宣传和教育。
(3)强化对分包单位海外人员的工资发放监督或管理,禁止拖欠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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