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9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和标准,确保员工劳动关系依法建立、有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理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合同的有关业务。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政策咨询,建立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劳动预警预报,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及本部员工合同文本管理。
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本单位(含项目部人事档案关系在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上报业务,归口管理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文本,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劳动预警预报,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对劳动合同到期的,应提前30日通知本人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一律与公司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劳动人事部统一办理,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公司内调动,在合同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只变更岗位内容。
第七条 公司员工在集团公司内借调或助勤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借调或助勤期间到期的,由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使用集团公司制作的《劳动合同书》(司人〔2008〕22号文附件)一式三份,员工所在单位、员工本人档案、员工本人各留存一份。劳动合同书送达,采取员工本人签字领取方式。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必须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由各单位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统一管理。各单位应做好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本人申请并签名、工会意见、单位意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送达本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因程序、送达等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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