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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2012/5/24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本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本公司和员工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二条  本公司范围内的全体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公司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围绕知识产权的一切管理活动,都是在维护本公司和员工的切身利益,积累本公司和员工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寻求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平衡点。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管理的知识产权包括: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3.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公司申请实施的软件著作权;
5.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享有的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  知识产权是公司重要的资产,知识产权管理是公司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
1.本公司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完善知识产权战略;
2.以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渗透到本公司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环节中;
3.本公司制定知识产权规划,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与公司其他规划应有效衔接,知识产权管理计划与其他管理计划统一;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1.根据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适时取得本公司对各类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成果和生产经营需要具备的各项权利,长在本制度框架下加强保护;
2.充分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努力推动新观念、新思想、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
3.通过多种渠道利用研究开发成果,合法利用社会技术资源,避免重复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技术引进,提高公司的实力和经济效益;
4.充分开发和利用本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源,开展积极有效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发挥知识产权财产的经济效益;
5.对知识产权状况应切实把握,避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采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总经理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并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中心,全面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机构会同公司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全面落实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组织各具体知识产权权项的维护、管理工作。
公司的研发部门(包括产品/项目研究室)、生产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包括具体产品区域销售特约经销商)及部件生产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产生、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公司发展状况,结合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实际的、富有潜力的公司知识产权战略;
4.监督、督促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协调公司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审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公司年度管理计划;
6.作出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以于违反公司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
7.领导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8.决策公司的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财产输出。
第八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能;
1.从国内、国际的市场竞争和科研进展的情况出发,定期研究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有关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策略的建议,负责落实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2.具体组织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结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3.组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一般知识产权事务,确定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并保持联系;
4.为公司决策层、各职能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意见;
5.参与技术贸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协议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起草、审议和洽谈;管理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合同;
6.研究、准备与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为决策层提供初步处理意见和对策建议、法律咨询;
7.提出公司范围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及处罚建议:执行并管理公司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及处罚决定;
8.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具体内容:
1)制定知识产权知识教育与培训计划;系统地开展教育与培训;
2)及时向科技人员通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法律解释,并分析其对本公司业务的影响;
3)对于新调入人员在分派到岗位之前,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教育;
4)对于外派技术人员应事先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教育,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5)对于即将调出或者退休的员工,专门进行知识产权教育,明确其在离开公司之后须承担已经许诺的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责任;并要求其在离开本公司前,必须将在公司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正在开发中的产品样品以及编制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等及时交还公司。
9、其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管理性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是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部门,具体落实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和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产生于各职能部门,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维护也实施于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应当牢固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知识产权工作职责,根据本制度在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中加入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员工的职务创造(包括职务发明和职务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本公司所有,职务创造成果包括: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
a)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等;
b)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c)公司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员工不论何种原因在离开本公司一年内所得的与本公司工作所承担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本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应归公司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进行教学实习、进修、合作研究开发和博士后流动站等的人员,在该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知识产权,除约定外均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职务创造产生的知识产权,本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侵害公司所有知识产权,泄漏公司的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公司的职务创造,给公司造成损失,以侵害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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