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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控烟政策下的控烟执法视野

2019/2/13 字体: 来源:赛尼尔烟法在线 作者:赛尼尔烟法在线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众的健康意识已经觉醒并不断转变为行动,市民自发的控烟行动步伐也正在加快,烟草行业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和挑战。与此同时,市民的自发控烟活动得到了国家力量的支持,现在基本所有的公共场所都能看到禁止吸烟的标识,有些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已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开展控烟活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WHO FCTC),2003年5月21日经世界卫生大会批准,2003年11月10日,中国作为第77个缔约方签署了这个公约,截止2014年底《公约》缔约方总数为180个。根据对该公约的承诺,我国将逐步加大控烟力度,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从目前中国实际控烟的效果来评价的话,按照公约中的5项控烟政策和10项控烟指标,得分在缔约国中排名靠后。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两办的《通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带头加强自律,带头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各项工作。2014年1月29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等一套禁令。目前我国公共场所禁烟法规在数量上和范围上都有很大程度的增加和扩大。除中央层面的规定外,我国已有14个省、直辖市的88个城市颁布执行了公共场所禁烟法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要求,按照规划,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在5年内实现100%公共场所禁烟。《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烟草企业一方面要自觉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出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积极应对控烟规定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2006年以来,中国全方位展开了控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控烟措施, 2010年以来,各地纷纷制定或修订本地方的控烟法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相继实施。从执行情况看,缺少专项控烟执法经费或执法人员不足、单位或场所不配合以及劝阻不到位,是当前控烟执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

北京:在控烟执法方面坚持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所通报,自2015年6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开始实施至2016年11月底,北京共出动控烟卫生监督人员超25万人次,共处罚失责单位663户,罚款183.6万元;处罚2719人,罚款14.25万元。仅12320热线收到的控烟投诉举报就达25162件,餐厅、写字楼、医院、车站、出租车等公共场所,吸烟违法行为的发现率为6.7%,不合格单位比例为8.9%。尽管控烟的执法监督工作一直在“持续高强度地开展”,控烟执法专项财政经费高达713.71万元,但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坦承北京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仍有很多难点:“管理上存在大量真空地带,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多,执法的工作量非常大。”

上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上海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修正案》在原条例限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扩大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也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明确诸如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但《修正案》也指出:“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室内吸烟室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深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原有两类室内公共场所(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和茶艺馆、按摩、洗浴等休闲服务场所)作为限制吸烟场所,至2016年12月31日在近两年的过渡期限届满后禁止吸烟。即从2017年1月1日起,深圳限制吸烟场所实施全面禁烟。

此外,云南省于2016年将《云南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条例》列入省政府的立法计划。

根据各地控烟执行情况来看,控烟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最突出的表现是控烟执法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上有冲突,地方制定的条例和国家的某些法律法规有一些冲突;立法上有缺陷,国家层面立法没有通过,地方立法没有罚则,导致无处罚依据;配套设施不完善,吸烟区设置不合理且无指引标识,吸烟区和禁烟区混淆不合理导致执法困难;控烟经费和执法人员不足,执法力量不足弱化执法效果;执法活动面临的旧有社会观念阻碍执法,单位或者场所不配合;缺乏强势宣传教育行动,宣传倡导不足;执法取证比较难,取证难导致罚款措施难以落实;条例实施的主要牵头部门职责不清,社会参与不充分,缺乏社会联动机制影响执法效果等等,都是地方在控烟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各地控烟法规的出台,社会舆论监督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不仅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管理难题,也造成烟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在营销方面的困境,基于我国特殊的烟草管理体制,如何在现实的烟草税收利益和长远的公众健康利益之间进行取舍,注定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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