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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如何做好配合执法停电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2020/7/7 字体: 来源: 作者:

供电企业配合政执法是指供电企业依据行政机关的指令或要求,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企业采取中止供电或终结止电措施,协助行政机关顺利完成执法行为的活动。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机关执法采取停电措施,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而供电企业的停电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政府决定停电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随着违法企业对电力的依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和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供电企业将会更多地涉及配合行政执法停电。对供电企业来说,既要依法合规配合政府停电,又要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减少或杜绝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今天,赛尼尔法务智库小编为您分析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配合执法停电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约定供电企业可以依据行政主体的相关决定中止供电。协助行政执法停电行为至少在形式上存在违约,很可能引发供电用户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请求。

 

供电企业的停电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政府决定停电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应当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包括其具有相应权限的法律依据和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于执法部门不具有配合执法停电要求的权限和条件时,供电企业不予执行配合停电,此时,又可能面临执法部门对供电企业不予配合停电进行处罚。另外,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停电,但被执法企业是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停电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供电企业可能将承担较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考虑停电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而拒绝停电,供电企业也可能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

 

配合行政部门执法中止供电后,供电公司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用户又私自接电等情形下,可能被认为未配合执法停电而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未保留相关证据,未能证明配合执法停电的事实而向用户承担违约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配合执法停电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要求执法部门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机关执法采取停电措施,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供电企业的停电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该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应当是有权主体通过适当方式通知供电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停电所涉及的事项应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供电企业在接到协助停电通知时,应当要求政府机关提供对相应事项具有相应职权的法律依据。所涉不属于该政府机关职权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执行配合停电。对于政府部门实施某项专项工作成立的各类临时性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组织机构,其是否有权要求配合供电企业实施停电,则应根据其授权确定,对超越授权范围的,供电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配合执法停电必须出具相应书面文件

 

为了使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的行为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实施停电,必须向供电企业出具书面有效文书。供电企业不得仅凭某个领导或部门的一个口信就草率行事。为了保障停电行为的合法性,同时维护用户的权益,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应要求做出行政决定的政府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要求供电企业协助停电的通知书、函件。文件应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公章和出具日期,并明确列明:要求供电局对用户实施停电措施、供电企业予以协助实施停电的法律依据、停电对象、停电范围、停电时间、复电条件与程序。

(2)行政、司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例如,供点企业据以配合执法停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出具人民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加盖公章,列明出具日期。

(3)行政、司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已经送达被执行人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有关违法单位或个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没有限期改正的证明。

 

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

 

即使是依照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配合执法停电,供电企业向用户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也是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步骤,同时也是在履行对用户停电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程序。

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对用户的通知义务,防范相应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在正式停电前3-7天,应当将停电通知以及相关的行政决定文书送达停电对象用户(应当要求政府部门为供电企业预留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的法定期限)。同时向用户说明供电局是根据行政司法部门要求而停电的事实,并将停电通知报送同级经信委等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停电通知单应当由用户签字、盖章签收。用户为个人的,应当由被执行人签字、按指印。(因特殊情况无法向单位或个人送达的,由快递信函通知,保留通知已经送达的第三者证明或者停电通知已送达的影像记录等证明)。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在正式停电前30分钟,供电企业应将停电通知再次送达用户,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送达停电通知时,可通过电话录音、短信息、电子邮件、书面送达并经确认签字等形式进行证据留存。

 

现场执行停电,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

 

在具体执行配合执法停电时,供电企业应要求作出停电决定的政府主管部门至少要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执行停电。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停电原因、停电范围、配合停电单位、停电将在半小时后进行,执法人员的证件号、执法人员签名,配合停电工作人员签名,被询问人签字等内容。

 

《供用电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

 

为防范用户依据《供用电合同》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可以考虑在《供用电合同》的停电事由中单设一项:当用户的生产、经营中出现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多数人的重大利益,且政府或其执法机关向供电人发出紧急停电指令时,供电企业可以依法停、限电。也可在《供用电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约定因供电企业执行政府的停电指令或者配合执行相应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而对企业中止供电的,在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后,供电企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这些免责条款的约定,可有效防范供电企业陷入违约或赔偿诉讼的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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