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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中“数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法律风险

2011/4/7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法院审理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常通过“多块牌子、一套人马”,来规避法律。“多块牌子”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相互独立,但在业务上存在关联性。“一套人马”是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绝大多数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同。

    【案例】    2010年3月1日,林芳根据招工信息,找到弗林公司所在地时,见墙上挂着4个不同公司的牌子,四个公司中一些主管人员互相兼职,但公司又各自独立。林芳与工作人员谈妥工资待遇、工作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开始工作。半个月后,林芳在工作中致残。林芳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可能系另3个公司所聘。林芳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驳回了林芳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尽管本案4个公司中一些主管人员互相兼职,但公司却各自独立,而林芳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究竟为哪个公司所聘,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    谷保公司下设生产、销售、服务分公司,各分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同一个大院内工作。 2010年4月1日,李琼应聘在大院内的公司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李琼一直没有领到工资,遂将其认为的用人单位即生产公司诉至法庭。生产公司否认与李琼存在劳动关系。李琼转而起诉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同样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李琼只好考虑起诉服务公司。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是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是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李琼因无法确定究竟哪个公司与自己的工资纠纷存在关联,必然会导致诉讼风险。

    【案例】    杨氏兄弟分别注册了销售、运输公司,主要工作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业务也具有承接关系。2010年8月8日,吕娟应聘到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几天后,销售公司未经吕娟同意,将其指派到运输公司工作,由运输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由于销售公司指派吕娟到运输公司工作,而运输公司又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吕娟总觉得心里不踏实遂决定辞职,并以运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

    【点评】    法院判决吕娟败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运输公司的确没有与吕娟签订劳动合同,按理运输公司应向吕娟支付两倍工资,但运输公司否认与吕娟存在劳动关系,只认可是销售公司派其来帮忙,工资是帮销售公司代付。销售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向法庭出具了与吕娟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两公司是在恶意串通,以规避用工风险及不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工资。法官认为,吕娟无法对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初应拒绝销售公司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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