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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成专栏: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2012/3/9 字体: 来源: 作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阅书面劳动合同。不过,存在一个例外,即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本文主要讲解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在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风险与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也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在用工之后,但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这里我们要明白两个概念,一个是“用工之日”,一个“劳动合同起始日”。所谓用工即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的第一天(不论这一天是否真正地提供了具体的劳动工作)。劳动合同起始日,是指劳动合同约定开始生效之日。

用工之日即是劳动关系开始之日,劳动合同起始日可能早于用工之日,可能晚于用工之日,也可能就是用工之日。

案例解说

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2009年10月,王某应聘到杭州某房产中介公司担任房产经纪人岗位的工作,公司告知王某,在正式上岗位前,公司有十天的岗前培训,由于培训期间不是正式工作,因此公司给予3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由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王某在培训至第七天时,公司通知其不予录用,王某不同意公司的做法,提出异议,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经双方协商无效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工资支付及赔偿金。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公司基于岗位工作的需要,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属于公司义务,王某自培训第一日起,已经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要求,未提供必要的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王某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故由公司按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并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双倍作为赔偿金。

点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岗位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参加的,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式的劳动,也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培训第一天即是用工之日,即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报酬明显低于杭州市最低保障工资水平,同时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标准。且培训期未结束,公司无法证明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以所谓的“不予录用”这样的理由解除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当明确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最迟一个月起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我们还必须同时明白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

这种后果在劳动法中通常表现为两种情。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立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存在最长可能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我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应自当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终止之日,但基于劳动仲裁时效一年的约束,实际上最长可能存在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是由劳动者借故不签导致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或者超过一年,无论双方谁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的,都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权再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而且,还将面临被追索11个月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第三,劳动者以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形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承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HR防范风险对策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应转变思想,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巨大,签订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是对企业有利。因此,HR应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什么重要的原因,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的权利,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好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书面证据,以免于争议发生后处于被动地位。(文/徐志成注册执业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实战派专家、杭州久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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