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营企业重组、国有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已经没有大的法律障碍或者政策限制,但现实中很多案例提醒我们,产权重组过程中仍旧潜藏着各种法律风险,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陷入难缠的纠纷之中。
法律风险一 资产评估不实
资产评估是指由国家授权的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为了特定的目的,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的资料,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被重组企业存量资产进行科学、精确的评估是重组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之一,资产评估结果尤其是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直接关系到资产交易价格以及资产出资人在重组后企业的股份比例。实践中,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如国有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不正当干预、被重组企业的原经营者的有意阻挠或者干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舞弊或者疏忽都可能造成资产评估报告失实。
失实的评估报告一旦被发现,实施重组的双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会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加以追究和纠正,实践中,因为重组过程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评估不实引起的纠纷、诉讼实例为数不少。
法律风险二 隐形债务纠纷
这里所谓“隐形债务”主要是指被重组企业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特别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积累大量的隐形债务,这些隐形债务如同一颗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使被改制后企业遭受重创。
究其原因,一方面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经营者常常会接到来自政府方面有关为同属国企的“兄弟企业”提供担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对企业经营者的担保权限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担保权限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控制,这就导致国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权限经常处于失控状态。
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国有企业过程中,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虽是必经程序,但改制企业的对外担保之债尤其是保证债务因其或有性而经常被人们忽视或被原出资人、经营者有意加以隐瞒,企业的并购、重组刚完成,债主就纷纷找上门来要求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使大量的隐形债务纷纷“浮出水面”。
另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向职工足额支付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也会使改制后的企业实际承担由原国有企业转嫁的部分隐形债务,因为改制后企业一旦解聘职工,则可能被要求自该职工进入原国有企业时起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风险三 产权纠纷
在我国原有经济体制下,很多国有企业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但在“一窝蜂”式的改制、重组运动中,很多企业并没有依照相关规定事先进行严格的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就仓促地以国有企业产权挂牌出售或者当作国有资产折价入股投入到新的股份制企业中,但在原国有企业改制之后没多久,甚至还在操作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原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便出现了,参与收购或者重组的第三方企业虽然并非一定是改制活动的受益人,但经常被列为第三人甚至是被告牵涉进产权纠纷中。
法律风险四 隐瞒、遗漏债务纠纷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有时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被重组企业的原出资人或者经营者在清查企业债权债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遗漏或因为疏忽而遗漏债务的情况,这就导致被重组企业的评估价值高于净资产价值。在企业的并购重组完成后,某些债权人起诉被出售或被改制企业要求清偿重组、改制前的债务,由此导致实施重组方陷入无休止的债权、债务纠纷之中,一方面实施重组方或者改制后的企业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面在清偿债务后,实施重组方或者改制后的企业还要耗费人力、物力对被重组企业原出资人进行依法追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小企业陕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