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作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的抵押,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被企业或个人使用,其本身说具有的特点也常常会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就抵押权在社会实际生活运用中引发的各类法律风险做简要的研究和分析。
一、所有人抵押权的法律风险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2000年元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双方往来的业务关系进行结算,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在协议中写明乙公司以价值70万元的办公楼作抵押。同时,甲乙公司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还拖欠丙公司货款50万元,乙公司同样以该办公楼抵押,也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款项届期后,乙公司均未偿还。
2000年10月6日,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并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评估、移交。其中,乙公司抵押给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办公楼评估为68万元,与乙公司所欠甲公司货款60万元及违约金基本相持平。丙公司得知乙公司并入甲公司后,便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履行拖欠的货款,并依法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丙公司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由甲公司偿还原乙公司拖欠丙公司的50万元货款及利息。
担保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因此,企业应当谨防所有人抵押权的法律风险。
二、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风险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2004年元月,甲公司为了保证偿还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用价值30万元的奥迪轿车作抵押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临近春节,资金周转不畅,甲公司又将奥迪车质押给刘斐,在刘斐处借款10万元。刘斐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酒后驾车,不慎将车辆撞到道路护栏上,被拖到宏伟汽修厂进行修理,费用为3万元,刘斐没有支付,宏伟汽修厂将奥迪车留置。
乙公司在货款到期后,向甲公司追要货款时,发现抵押物在宏伟汽修厂,便找到甲公司、宏伟汽修厂以车抵货款事宜,协商无果。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偿还货款2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刘斐、宏伟汽修厂便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
1.甲公司偿还乙公司的货款20万元及利息;甲公司偿还刘斐借款10万元。
2.由刘斐偿还宏伟汽修厂的修理费3万元。
3.奥迪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支付宏伟汽修厂的修理费,再支付乙公司的货款,若有余额,再支付刘斐的借款。
担保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因此,企业在经营中要预防因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风险。
三、抵押人被注销会产生何种法律风险
某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向工行借款34万元,供应站的开办单位某燃料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其所有的价值50余万元的一宗国有土地,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供应站没有还款,工行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供应站被吊销营业执照,某燃料公司以改制完毕,该企业设备、设施、债务等都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注销,其主管单位商务局签署了同意注销的意见,工商局依其申请和同意注销的意见对其进行了注销。现抵押物仍由某商务局代管,工行遂以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和商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合法有效,供应站和燃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由于商务局在工行未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同意燃料公司注销,其应承担清算和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供应站所欠工行借款由原燃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商务局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对原燃料公司的财产予以清算和拍卖,并将抵押的土地拍卖款向原告优先清偿。否则,由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赔偿责任。
抵押权是最典型的担保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就抵押权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使债权优先受偿,即使得债权不落空。这也是人们常选择抵押担保的缘故。企业在注销前应由开办单位或股东组织清算,企业在未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还应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后,才能予以办理注销。
本案中,商务局在未正确履行清算职责的前提下,竟同意燃料公司注销,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抵押权,故应承担继续清算和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燃料公司破产,抵押物土地也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债权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权利不依据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其债权,故商务局随意地同意抵押人注销,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可见,商务局履行清算职责的瑕疵给燃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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