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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法律审查

2008/12/19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并购中,并购方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取得目标公司的一些基本资料。律师则是要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有关法律风险的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的意义有二:一是对目标公司的可能存在的实际上的法律问题与情况了然于购;二是评估哪些问题与情况可能会给并购方带来责任,增加负担,为并购设置障碍,并考虑能不能予以消除或解决。
      律师在进行并购前法律风险评估时的评估、审查要点有: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律风险
      评估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着确保交易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可以与之进行交易。
评估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主要是要了解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这些活动并不实际产生法律风险,但却是控制并购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从事并购活动时,有时容易忽略这种简单的交易前提。这种不当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极其严重。

      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及法律风险
      对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应进行评细评估。在审查合同与章程时,需要注意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
      1、绝对多数表决及法律风险
      某些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票的同意方才可实施。
      这种规定将增加并购活动的进行,因无法实现符合章程的程序性要求而使并购遭遇法律风险。
      2、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
      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除非董事个人因违法犯罪或故意危害公司利益外,董事不能在任期届满前被更换。而轮任董事制则是将董事会成员分成几组,每组任期两年,每年在股东会上将其一组董事改选,使得董事会成员中总有一组不断地变化,这样,即便是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份,在轮任制面前,也不能保证在下届股东年会上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这种无法实现管理权的法律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公司进驻后若干年都无法参与经营,整个并购计划将被严重打乱,甚至使整个并购活动失去意义。
      3、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因自身过失,如果被公司辞退,应得到一笔极为丰厚的解职费或补偿。
      这样的规定,使公司进驻后实现管理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而这种额外的支出常常是实行并购活动时没有考虑的,这就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
      4、股东权利计划
      股东权利计划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其基本内容都差不多相似,即公司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份时,同时取得另外一种权利,该权利在出现某种突发或引发事件如收购、兼并时,可以开始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该权利的内容就是能够以略高于公司同类股票的发行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这样,股东就可能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并购方的收购成本。
      评估、审查公司合同与章程中有无上述内容的规定旨在正确分析目标公司被并购的难易程度,以及并购费用是否会增大或增大到什么程度。

       三、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纪要等
      在兼并和善意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然是同意并购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该项同意是一定要有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依法作出,同时应该审查有无达到法宝的或章程中规定的同意票数,股票权是否有效等,以确保程序上无瑕疵。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 
      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土地与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如何。分配做商品房的土地和房产与分配做酒店、办公楼土地和房产的价值会大相径庭;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其上的房产与还剩有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其上的房产价值会差异甚大;已抵押的土地与房产转让时会受到限制,而未抵押的土地与房产则不受限制等。因此,需要事先对其权利状况加以认真评估,例如,经过批准同意的土地房产的用途如何?能不能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期限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权利是否完整,有无瑕疵?有无可能影响该权利的事件如在短期内发生政府征用强制搬迁等?取得该权利时的对价是否已付清?有关权利的证书是否已取得?有无出租或抵押?出租或抵押的条件如何?等等。
      有关机械设备,常见的风险评估要点是:如一些机械设备是目标公司融资租赁来的,在未付清租赁款之前,其所有权仍不归目标公司,亦不能作为目标公司投资或资产。如一些机械设备是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购买,在目标公司未付清设备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可能该设备的所有权约定归出卖方保留。如目标公司是三资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为生产所需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批准并补交税款,一律不能转让。因此,需要注意的一是机械设备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律师对此项内容进行评估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五、知识产权
      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较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专利、商标和设计都可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虽然不能注册但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细节是直接拥有还是通过许可使用,都应当予以审查以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对于注册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查,专利的到期日期应当予以注意,对于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专利,应当确认注山权人或允许使用人的适当使用情况。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有的权利,应当对相关许可证或注册使用人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有关因控制变化而终止的规定等。还应当询问是否存在有关侵权的诉讼,包括目标公司提起的保护其权利的诉讼,以及诉称目标公司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诉讼。

       六、目标公司的租赁情况
      目棣公司的租赁情况,包括出租与承租两个方面。目标公司在出租或承租时与承租人或出租人的承、出租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协议中是否有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发生变化,出租或承租关系就会终止或受限制的规定。如果因此而终止或受限制对并购方会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或后果等,这些也都与并购方在并购后如何操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事先的审查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七、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
      大多数公司都有若干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关键合同,通常这些合同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合资企业合同或技术许可安排等。在这些合同中另一个合作方的身份和良好地位对长期合作关系是很重要的。因此此类合同一般都会规定,在一方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此类合同的继续履行时,变化的一方在转让其在此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前,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或在另一合作方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允许终止合同。如果控制权转移到具有不相宜或者竞争利益的另一方时,这种合同终止权即可行使。
      既然目标公司有赖于交易完成后这些合同的继续履行,买方就会希望取得这样的保证:不存在上述有关控制权转移时相对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或者如果存在这种权利,不行使这种终止权利。另外还应对上述关键合同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异常的或者义务多于权利的约定,不存在可能影响买方商业自由经营的限制性保证,不存在重大赔偿条款以及不存在违反竞争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购方还期望确定,目标公司在近期没有作出与收购方自己的业务计划不相一致的合同承诺,诸如承诺向新的生产线或新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资本、买掉关键专利和著作权,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新的长期合同,向雇员许诺新的高额报酬或股份期权安排等。
       如果目标公司过于依赖少数供应商或客户,那么与相关企业或个人发生争执或相关企业或个人对目标公司的转让不满,必是一种潜在风险。因此收购方将希望确保在交易完成前或者作为交易的条件,签订一个可靠的长期合同,或者调查并谈判可供替代的购销渠道。类似的情形还可以发生在企业过于依赖于某位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的时候,这时收购方可能希望确保与相关雇员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评估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看看其中是否有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就得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等的规定。
评估此类约定或规定,就是要权衡并购完成后是否会因并购而使并购人丧失某些预期利益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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