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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下)

2013/5/28 字体: 来源: 作者:邱永红

 

六、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

  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较高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绝大部分是协议收购和友好收购,很少出现敌意收购,即使出现了敌意收购,也鲜有成功的。因此,在当前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中,绝大多数必然会涉及到股份的协议转让问题。 [1]

  (一)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对于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 5.1.5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法律和规则框架下,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在三年内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内,对这些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存在较大的困难和法律障碍。

  2008年10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正式实施,为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主板《上市规则》放宽了对IPO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允许在重大资产重组和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间转让这两种情况下,可以豁免遵守三年锁定期的规定。

  新主板《上市规则》第 5.1.6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7月7日发布实施的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沿用了上述规定。

  然而,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6条规定允许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间转让这种情况下,可以豁免遵守三年锁定期的规定,但对重大资产重组则不给予豁免,这与创业板构建直接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相吻合的。 [3]

  2012年5月1日实施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也继续沿用了上述规定。

  1、中钢天源案例

  2008年3月6日,中钢天源(002057)公告称,“因中钢集团重组改制需要,控股股东中钢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所拥有的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全部权益投入拟设立的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钢“)。中钢集团持有公司 24,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4%;通过全资子企业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持有公司 9,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6%;通过以上行为,拟设立的中国中钢将实际持有公司33,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本次股权变更事宜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 [2008]196 号《关于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批准。本次股权变更不涉及中钢天源的业务整合及资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中钢集团”。2008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公告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第 5.1.5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法律和规则框架下,中钢集团所持股份在三年内不能转让,无法办理过户。

  2008 年10 月3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 5.1.6条的豁免规定,中钢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244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4%)过户到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光迅科技案例

  2011 年 9 月 19 日,光迅科技(002281)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邮科院”)的通知,称邮科院于 2011年 9 月 19 日与其全资子公司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签署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书》,邮科院将其所持公司 74,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5%,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无偿划转至烽火科技持有(以下简称“本次股权划转”)。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烽火科技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公司 46.25%股权,并继续履行邮科院关于上述股份之限售承诺,邮科院通过烽火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光迅科技上市未满三十六个月,邮科院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但本次股权划转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 条的规定,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邮科院可豁免遵守限售承诺。

  2012年1月31日,在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烽火科技公司要约收购义务后,上述股权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3、福星晓程案例

  2012年12月13日,福星晓程(300139, 2010年11月1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告称,201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药业”)通知,拟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36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给福星药业全资控股股东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集团”)之全资子公司湖北联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投资”),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联赢投资将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36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66%,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福星药业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以下简称“钢丝绳厂”)。

  福星晓程上市未满三十六个月,福星药业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但本次股权划转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 条的规定,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福星药业可豁免遵守限售承诺。

  2013年1月18日,福星晓程接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上一篇:民间借贷案虚假诉讼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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