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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法律制度的探讨

2009/6/15 字体: 来源: 作者: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法律制度的探讨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加深。自2008年开始,整个世界遭遇了百年一见的经济危机,全球经济贸易不断萎缩,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与此同时,与国际贸易密切挂钩的知识产权,愈发凸显了其作为国际贸易竞争工具的意义。在国内,当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正在不断完善,2008年出台了《反垄断法》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滥用条款,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改也已经通过,但是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竞争加剧的情形下,抵制知识产权投机者的能力不强,应对水平不高。因此,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的重要性,使其真正发挥防止知识产权投机者权力滥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作用。那么,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的概念内涵?

      所谓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是指当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特定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义务人陷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时,义务人主动提请法院确认其与权利人不构成侵犯法律关系,从而消除危险状态的诉讼制度。举典型案例说明:2000年9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纠纷案。该案原告龙宝公司诉称: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告知原告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被告朗力福公司ZL97106310.9号专利的发明方法,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给原告的经济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原告认为其生产产品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与被告的专利发明不相同,并不构成对被告ZL97106310.9号发明方法专利的侵犯,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生产的龟蛇粉所采用的“龟蛇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被告ZL97106310.9号专利发明不相同,不构成侵权。最终该案以调解告终。此案是人民法院普遍受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的诉讼的里程碑案件,2002年,最高院在《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理应为法院所受理。

      那么,与通常的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相比,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有哪些特点呢?

      一、确认不侵权制度只确认法律关系,而不具有给付内容。

      知识产权是一项支配性权利,其与不特定的义务方构成绝对的法律关系。通常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权利人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判令义务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目的具有给付性质,因此构成给付之诉;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是收到权利通知的义务人,为了防止陷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向法院请求确认与权利人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目的却是确认性质的,因此构成消极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效存在,则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则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确认不侵权制度只做侵害行为构成判断,不做主体过错要件判断。

      通常的知识产权侵害行为,权利人可要求行为人(义务人)停止侵害。如果造成损害赔偿,则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之主观过错、因果关系与损害事实的要件构成,即以行为人(义务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条件。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制度,是义务人(行为人)要求审判机关对于是否发生侵害行为进行判断。如对于著作权,要判断是否对保护作品有使用行为;对于专利权,要判断义务人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对于商标权,要判断是否对商标专利权有销售、使用等不当行为。一旦认定侵害行为并没有发生,则应确认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而对于主观过错之要件,并不在认定范围之内,也不需要进行损失赔偿。

       三、确认不侵权制度一律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通常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会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特别是在专利法领域,对于新产品的专利方法专利侵权,规定应当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则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应由原告(义务人)承担不侵权的举证责任。原告应主动将制造产品的制造方法作为证据提供,与专利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以确认不侵权的方式起诉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更有利于有效查明侵权事实,确认不侵权关系。

    总之,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是国际上应用非常普遍的游戏规则。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制度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收受方进行主动反击的有力武器,是对抗权利人恶意诉讼的有效机制。

来源:陈建玲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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