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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担保价值利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1/6/15 字体: 来源: 作者:

     商标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押,是指企业以其享有的商标权作为担保物设定质押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活动。商标权不仅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而且其市场价值越来越被重视,商标权质押融资正在成为企业利用商标权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前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商标权质押融资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手段,通过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促进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运用,帮助其解决融资难的发展瓶颈。但基于商标权特有的法律属性及质押担保方式的内在法律缺陷,商标权担保融资存在诸多法律上的困难和风险,值得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商标权质押融资实践的发展情况

  商标权质押在国外较早出现,可口可乐、麦当劳等全球知名商标都曾用过质押融资。不过由于商标权价值利用的固有风险,商标权质押融资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我国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价值利用的认识整体上很弱,虽然早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制度,1997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配套颁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提供了商标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但金融业一直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或实施办法。《担保法》之后的十余年中,商标权质押只作为个别银行的金融创新尝试而零星出现, [1]银行拒受商标权质押的情形常有发生。 [2]2006年来,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被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金融对策而有所发展。 [3]2008年下半年来,被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政策工具而得到国家大力推动。其实践中表现出以下特征:

  其一,现行商标权质押融资以政府主导和推进为特点。各地纷纷出台专门的商标权质押管理办法和政策, [4]对参与融资的银行、企业和中介机构提供贴息、减税、风险基金、补贴中介费用等政策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标字 [2009]108号),将“支持企业以商标权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开发利用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将促进商标权质押贷款作为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指标。如《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铜政办 [2009]107号)规定:“2010年各单位要有1-2家企业成功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其二,间接担保方式占有相当比重。一部分企业采取商标权直接质押给银行,但更多采取的是间接的反担保方式:即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反担保,借款企业将其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给担保公司。基于对知识产权高风险的规避,反担保方式比直接质押方式更被银行接受,但由此增加了融资环节和成本。

  其三,商标权质押融资比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融资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在政策层面上,商标权质押率比专利、著作权要高,发明专利的质押贷款额度一般为其评估价值的25%~30%,实用新型专利仅为15%~20%,而商标权可达40%,甚至更高。二是商标权质押更为金融机构所接受,其手续简单,价值评估复杂性相对于专利权等质押要小得多。三是获融资贷款数额往往要高于专利、著作权等质押。单笔商标权质押的获贷款数额一般很少低于百万元,上千万甚至上亿万元数额的贷款亦不少见。如绍兴的“会稽山”商标获得8200万元的最高额质押贷款。

  其四,业务发展的市场自发性和主动性相对较弱。从总体上看,商标权质押融资仍不具普遍性。一是贷款人主要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主。地方性银行与当地政府内在经济联系性较强,比较愿意配合政府的政策性推动;地方性银行机制比较灵活,也存在业务拓展和优质客户培育的需要,这些银行更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和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二是融资业务量占比小。由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风险过大,各银行开展该类担保融资的业务量并不大,即使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有名的交通银行,其商标质押融资总量也只有几个亿,与其融资总规模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三是商标权质押并不具有普适性。从笔者对浙江省绍兴地区的调研发现,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往往是企业无法提供有形财产担保情形下一种无奈的替补方式,一旦担保人有可供利用的有形财产出现,银行就会要求以有形财产替换知识产权。

  二、商标权之适质性及法律优势分析

  商标权质押是以商标权作为担保物的权利质押。由于商标权特有的权利属性,其商业价值在融资担保中的利用存在不同于其他权利担保物的法律特性。

  (一)商标权的适质性

  设质之权利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并能用货币表现的财产权,且必须具有流通性。商标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的识别性构成了商标权内在的核心价值基础。 [5]标识符号承载着企业商誉,代表着商标权人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质量品质和企业信誉,商标与企业经营的核心实力紧密结合,从而形成了商标权内在可爆发性的商业价值。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实质感的价值,也增加了其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 [6]我国商标法明确确定了商标权人转让商标使用权和许可使用的权利,流通性亦已成为商标权财产性的基本特性。商标权的无形性并不影响其价值的可特定性。在有形财产的担保物来源不足的情形下,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失为很好的担保财产,发挥其商业价值的融资作用成为必要和可能。所以,我国担保法立法以来,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就被确定在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内。《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了商标权质押具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财产法的基本法上确立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规则和依据。

  (二)商标权价值利用的法律属性优势

  其一,商标权具有相对的权属稳定性。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独占有法定的存续期间限制,权利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丧失。但与专利权、著作权在法定保护期届满即行消灭不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7]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故而更具有权利存续的稳定性。其二,商标权具有相对的价值持续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递延逐渐呈下降趋势;与之相反,商标权价值往往呈上升趋势。

  三、商标权价值担保利用的法律难点剖析

  担保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或可确定性,商标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其质押更在意于商标权担保价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确定性,能被具体确定且能用货币来具体量化。所以,价值评估成为实现商标权质押融资必经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问题。《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的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商标权等质押融资的核心难点就是担保价值的确定。

  (一)商标权价值利用本身特有的法律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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