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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2011/12/8 字体: 来源: 作者: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知识产权和反倾销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多年来,美国利用其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严格的保护和救济程序,不断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使其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持美国全球经济的霸主地位,发挥了重要的贡献。

    ⒈法律体系。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专利方面,主要有1996年修改的《专利法》、1999年颁布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确立了专利先发明制度、1年的宽限期保护制度以及早期公开制度。1996年的专利法将专利保护从过去的17年延长到20年,将专利权的取得从申请之日起算改为批准之日起算,同时对专利侵权的证据提取扩展到全球任何一个国家,不再有国别限制,甚至包括世贸组织在内,专利的初步审查期为18个月,申请期内可以公开申请。

   商标方面,1870年美国即制定了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颁布于1946年的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使用在先原则。美国的商标法体系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完整的一部分,商品外形、声音、颜色、味觉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并分成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书商标和集体标志4大类,禁止使用图形和文字。商标注册由专门的商标办公室办理。对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美国法律规定在赔偿有形损失后,可判定赔偿无形资产损失。1996年美国开始实施了《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著名商标又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规定了著名商标的保护和使用的原则,以及混淆、抵毁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解决了与互联网域名有关的商标淡化问题。

   关于版权,有统一的《联邦版权法》,自1790年至2000年期间,先后经历了50次的修订,对版权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美国,对版权的保护问题相当重视,虽然版权登记是自愿的,但版权证书是诉讼中重要的证明文件,因此在美国版权登记非常普遍。著作人可以自行登记,也可委托版权事务所和律师代理登记。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美国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属于各州法律调整的范围。各州法律对商业机密的保护较为严格,它禁止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他人的商业机密,或泄露他人的商业机密,以及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业机密。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广泛利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美国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业间谍法》,主要规定盗窃商业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是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为严厉的法律。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为保护其国内企业和国家利益而频繁使用的两大著名条款,即301条款和337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综合贸易法》中第301条款的简称,其主要含义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提高关税、规定进口配额、限制服务内容或收取服务费、退出贸易协议或其它适当的措施。1988年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法》,又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将美国总统决定对外国“不公平贸易”采取报复的权力移交给了美国贸易代表,并增加了“强制性报复”的内容。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随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从“自由贸易”向“保护贸易”转变,“337条款”已经成为管制外国生产商向美国进入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单边制裁措施。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是专利商标核审机构,下设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和专利、商标文件部门两大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美国商务部下设的国际贸易署具体负责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决策与执行。版权登记主要由美国版权办公室负责,位于国会图书馆内,同时还负责公告和版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其他政府机构(如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卫生部等)同时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

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救济,主要有三条途径:

  一是联邦与州多层次的司法保护,是最主要的途径。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二是行政程序,主要有三个部门处理。美国商标专利局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337节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三是仲裁制度,美国于1925年即制订了仲裁法,1926年成立了仲裁协会。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提交仲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年有100余起,且逐年递增。

反倾销法律制度

  美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销,他们就可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反倾销申请,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在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可以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其中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由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对各国普遍使用,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重在维护其国家利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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