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6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一、案情简介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人,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娃哈哈集团与与法国达能公司(以下简称达能)、香港百富勤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勤)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根据1996年2月9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注资的无形资产,商标价值的一半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与法国达能公司(以下简称达能)、香港百富勤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勤)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娃哈哈品牌的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其中,娃哈哈集团占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之后,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的绝对控股地位。
上述《合资经营合同》于1996年2月9日签订,2月17日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1996年2月19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重新描述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以及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注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购买。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虽然《合资经营合同》约定由娃哈哈集团限期将娃哈哈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合资公司,但变更事宜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拒绝。为了履行《合资经营合同》,不影响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于是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2005年10月12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合同》的第一号修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娃哈哈商标在一定前提和条件下可以许可给合资公司之外的娃哈哈公司使用。
正是由于双方对上述《合资经营合同》、《商标使用合同》以及《商标使用合同》修订协议有关条款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双方观点上的迥然对立。后来,娃哈哈集团旗下非合资公司大量使用娃哈哈商标,成为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并购案系列纠纷中的主要纠纷之一。
达能方面认为,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合资公司,娃哈哈集团要授权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要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现在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大量使用娃哈哈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娃哈哈集团认为,1996年达能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未能获得中国商标局的通过,所以双方就签定了《商标使用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这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商标转让协议要求中外双方共同申请。而目前的情况是,中外双方都没有申请成功,所以当时娃哈哈与达能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娃哈哈集团,并且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均得到了合资公司的许可,并不构成侵权。
目前本案尚在司法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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