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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起诉滴滴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资本围猎的下一个战场

2019/2/22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

近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已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被告均为滴滴出行(即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据了解,四起诉讼所用专利涉及智能锁和座椅升降调节技术,起诉滴滴及旗下青桔单车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0万元。摩拜公司主张侵权的车型包括“青桔单车”的老款车型和新款EVO车型。

 

摩拜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了侵害专利权的产品,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判令两被告共同向摩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00万元。

 

摩拜公司认为其作为共享单车行业的领跑者,最先研发出智能锁,创建了全球首个智能共享单车模式。为持续提升消费者的体验,摩拜公司投入了巨额的研发经费,不断技术创新,改进产品结构。而滴滴(即小桔公司)推出的青桔单车于2018125日才正式在成都上线,作为行业后来者,在智能锁等方面的技术积累上落后于摩拜公司。据小编了解,截至目前为止,其尚未主动向摩拜公司寻求过技术合作或专利许可。

 

据摩拜公司有关人士透露,摩拜公司过去曾遭遇过多起非共享单车玩家的专利侵权诉讼,摩拜公司积极应诉,利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摩拜公司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摩拜公司积极提交专利申请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也希望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在国家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摩拜公司起诉滴滴侵犯其知识产权,完全是出于对自主创新成果的坚决维护,并呼吁所有共享单车玩家都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良性开展市场竞争,不要盲目抄袭他人的创新成果,否则不仅会损害创新者的积极性,也损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摩拜公司的指控和索赔,小桔科技表示,相关诉讼案目前尚未做出任何判决,一切以法院的最终生效判决为准。“我们充分尊重知识产权。”

而摩拜则回应记者称,如果有其他共享单车侵权,摩拜会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摩拜公司表示,他们积极提交专利申请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也希望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尊重。

 

专利之争:摩拜自身也曾被指专利侵权 原告均非共享单车行业

截至10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5份和摩拜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类法律文书。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涉案专利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为胡涛,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6月29日,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判决书载明,胡涛认为摩拜公司侵犯了他的这一专利,并索赔50万元。2018年3月,此案经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摩拜胜诉,不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而且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也不同,因此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技术之争:智能锁成较重要技术 双方在该领域均有相关专利

此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检索发现,摩拜和青桔均在智能锁领域有相关专利。

截至2018年10月9日,摩拜一共提交了318条专利申请,其中与锁有关的就达到了103条,专利的类型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专利刚取得授权不久,例如,名为“一种锁具以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在2018年9月28日取得,而名为“开锁方法、智能锁、共享车辆、服务器系统”的发明专利也是在2018年9月25日刚刚取得授权。

数据还显示,摩拜的专利申请集中在2017年,最早的和锁有关的一起申请是在2015年12月,然而在将近三年后的2018年9月11日才取得。

与之相比,青桔申请专利的时间要更晚,但取得专利所耗费的时间更短。

青桔最早在2017年3月24日提出相关的外观专利申请,并在2018年4月获得该项专利。

专利检索页面显示,青桔提出的专利申请总共有13项,其中有10项和锁有关,获得授权的专利类型也多为实用新型专利,比重和摩拜近似。可见“智能锁”成为两家共享单车企业较为重要的技术。

 

律师观点:双方都有专利,并不影响主张权利

   即使双方在相关领域都有专利,但一方也有可能实施的是他人的专利,专利权人当然会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那么,具体该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呢?,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实质上是一个技术方案,只能通过文字表述和附图表示等方式将技术方案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在专利侵权判断时,就是将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和被诉侵权人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再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或者“等同原则”去进行判断。简单地说,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人的技术方案有A、B、C、D四个技术特征,这时就可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断其构成专利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专利侵权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涉及到技术特征的比对。他认为,即使双方都在智能锁领域有专利权,也不一定会冲突。“当双方都主张有专利权的时候,要看双方各自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技术特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赵占领表示,摩拜起诉青桔,比对的是摩拜的专利和青桔的产品,而非双方的专利。“要看摩拜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到哪些技术特征,青桔的涉案产品是否具备摩拜专利里涉及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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