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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招标的法律分析

2008/1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有限的、属国家所有的重要战略资源。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线电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所需要的无线电频率也越来越多,供求矛盾十分突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行政审批这种单一手段分配无线电频率,这种分配方式已难以平衡社会对频率需求的合现分配,已不适应无线通信事业飞速发展与电信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如何更为科学有效地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便成为摆在无线电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招标投标这种择优竞争的方式完全符合无线电频率资源市场化的要求。

           一、无线电频率招标的作用 
          第一,执行招标投标法,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宽,发挥的作用也日趋明显。许多领域都引入了该竞争机制,它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无线电频率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对于避免频率分配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实施公平办事、统一标准、科学评定和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推动电信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发展,促进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也鼓励有志电信运营的企业积极参与,共同发展。

           第二,保证项目质量。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招标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无线电频率利用的质量得到了保证。无线电频率招标就是要选择资质合格、技术和服务有保障、效益好、业绩佳的单位做为频率资源的分配对象,中标单位既包括传统的电信运营商,又有新兴的愿意参与电信市场竞争的企业;既有大型国有企业,又有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对中标单位的选择,完全按照评选委员会专家的意见,中标单位必须是项目综合打分第一名,没有行政等手段的干预,摆脱各种人为因素和错综复杂关系,体现科学评分、公开办事、公平竞争。

        第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仅益才能得以维护。

        二、无线电频率招标的理论依据 
       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移是采用招标方式?抑或是采用拍卖方式?有人认为:"招标从要领上来讲,是通过竞争选择购买或出卖货物或劳务,严格来说,招标有标买和标卖两种情况,前者是通过招标买入商品或劳务,后者通过招标出卖商品或劳务。由于我国已另行制定了拍卖法,事实上等于将标卖活动独立于招标以外,以拍卖冠名,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主要规范的是标买行为,故对于那种处理资产性的招标(即拍卖)活动也不宜适用《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的几个问题》载自《中国企业报》2002年4月2日)。笔者认为,招标和拍卖区别并不在于形式上买和卖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有四点:其一,拍卖法律关系中,拍卖人只关心价格的高低,即拍卖人必须与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签订合同。招标法律关系中,招标人不仅关心价格的高低,还要综合评价投标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条件。招标人只能与条件最优的投标人成立合同。其二,招标的程序比拍卖的程序规范、复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其三,一次成交。在拍卖的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其四,投票的标底价是公开的。所以,招标、拍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处理资产性的招标(即拍卖)活动不宜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在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中,投标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当然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

      从国外经验看,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采用拍卖方式有两点不足首先因为它是以标金的高低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少数资金雄厚的财团可能会有意抬高频率的价格,迫使小企业退出竞争。另外,如果获得许可证的公司缺乏足够的专业经营能力,无疑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采用招标的方式通过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个问题的出现。其次,拍卖中的成交者花费巨额资金后,必然将其打入到运营成本中,从而转嫁到用户身上,他们要承担更高的服务费用。如果服务费用不能为市场所接受,将会影响到业务的推广和发展,最终甚至导致运营者和用户双方遭受损失。采用招标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

        三、无线电频率招标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无线电频率招标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相关方法,这是毫无疑问的。无线电频率招标,是否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样,招标投标活动补完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所有投标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他们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3. "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招标投标参与者都要给以公正的待遇。特别是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坚持公正原则尤为重要。

            4.  "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得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来源:中国无线电管理

作者:丁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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