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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部门揭保险电话营销四大法律风险

2008/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保险营销员招募难、留存率低的问题日益突出,而电话营销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面广的优势,已被多家公司采用。浙江省保监局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列举了保险电话营销的四大法律风险,即保险公司以电话录音作为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单独证据,存在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合同部分有效;保险公司未经投保人同意自动续保,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银行未经持卡人书面同意扣取保费,影响持卡人的资金安全等。

  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在多处直接以目前在国内市场上主要依靠电话营销作为销售渠道,并且保费增长规模颇为迅速的招商信诺为例。

  浙江省保监局表示,对于传统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必须在投保书上签字或盖章,而电话营销保险合同以对话方式作出,没有投保书,投保人以口头形式表示要约,在收到保险公司投递的保单后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签收或未将回执送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为已经收了保费也就听之任之。

  因此,在合同生效前没有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保险公司必须确保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充分,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当投保人否认合同成立而要求退回保费时,保险公司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退回;但若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又不能否认合同成立而拒绝赔付。

  在投保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招商信诺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唯一证据是电话录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投保人提出异议,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很可能被法院否定。同时,招商信诺电话营销中的电话录音不属于电子签名,也不具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电话营销过程中,电销人员一般把保险合同中比较重要又能快速表达完毕的内容告知客户,如保额、保费、合同期限等,对一些内容繁多的条款,往往为了节省时间而做简单处理。浙江保监局表示,如部分招商信诺电话录音中,电销人员仅提醒客户在收到保单后认真阅读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把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在电话中完整地介绍给客户,实际上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容易造成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援引该条款主张免责。另外,如果电销人员在电话中遗漏告知,这些条款对投保人也不发生效力,除非事后投保人认可。

  另外,浙江省保监局认为,招商信诺电销人员在电话中向客户说明该产品的保险期限是一年,并告知一年后经公司同意自动续保。根据该项告知,投保人保险期满后没有提出不予续保的,保险公司就为其自动续保,银行通过客户的信用卡继续扣款来支付保费。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因为保险期限届满后,合同应终止。如果双方愿意使原合同继续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征求投保人的同意后重新订立合同。

  而对于付款这一环节,浙江省保监局认为,签购单是发卡行向商户付款的依据,因为签购单能证明持卡人已在商户那里消费。而在保险电话营销中,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前没有签字,银行在付款前没有投保人的书面授权,唯一依据是电话录音。在目前单独电话录音的证明力还不充分的情况下,银行的做法存在侵害持卡人资金安全的法律风险。而在银保合作的框架下,这一法律风险必然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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