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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销模式的法律界限

2008/7/7 字体: 来源: 作者:

直销企业设立条件思考


  直销营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国人对此尚不十分熟悉,加上早些年非法传销的负面影响,人们对直销的性质还没有很科学和理性的认识,对这样一种新型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在开放之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否则,一哄而上,极容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由此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损害直销业的声誉,让人们对直销产生新的怀疑,政府就有可能进行限制甚或重复原来的取缔,所以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严是理性的选择。
  (1)关于注册资本。由于直销企业涉及到设立店铺、储货负担以及预防用户退货、消费者索赔等诸多问题,所以不能采用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而要求较大的注册资本数额。原来倾向性的意见是1000万美元,现在《草案》规定的数字应当大体上符合这个数字。
  (2)关于行业与从业年限的要求。就外资企业而言,应当规定设立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在境外也必须是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且有年限要求,如从事直销经营不少于5年。对内资企业而言,考虑到直销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可以考虑年限要求适当放宽,如3年。
  (3)关于产品范围与产品质量要求。首先,对产品范围宜从严控制。市场开放之初不宜将直销产品的范围定得太宽。确定产品范围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应当是大众化产品,而非特定消费人群的产品;应当是日常生活消费中的易耗品,而非使用周期长的耐用消费品;应当是价格适中或者不太昂贵的生活用品,而非奢侈品。基于上述因素,可以将直销产品的范围规定在如下几种产品上:保健品、化妆品、日用生活品、家用小电器。以后可以根据直销市场的成熟情况予以增加。其次,对产品的质量应当规定较高的标准,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以直销方式经营。
  (4)关于运作方式。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是否仍然坚持外资直销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二是是否仍然坚持店铺经营。这两项条件严格地说不符合有关直销的国际惯例,是我国的“创造”。自1998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外资企业如安利、雅芳、仙妮雷德等均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现在这些企业也已经适应了这种营运模式,如若取消反倒徒增麻烦。不仅如此,要求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工厂将十分有助于预防直销业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和欺诈行为,所以,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坚持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生产基地)且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运作方式。店铺经营更是我国对直销业的独创,直销本来就是无店铺销售,这也是在国际上备受责难的一项规则要求,但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为预防金字塔式的传销和“老鼠会”的滋生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外资企业已经适应此种店铺经营的模式,可以坚持店铺经营的规定,须对店铺的设置数量、设置地区、设置审批程序、公司对店铺的管理与控制等予以规定。
  (5)关于保证金。直销营业中保证金亦称为储备金,是为保证直销商(直销人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而设计的制度。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保证金的比例上是否应当有区别;二是具体比例的确定,即比较合适的比例是多少?笔者认为,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一是要考虑是否能够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即保证直销企业一定程度的偿债能力,使保证金具有担保意义;二是会不会增加直销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或者影响企业的资金营运。如果按企业的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缴纳保证金,对于像安利、雅芳这样月营业额达到几个亿的企业来说,一次性缴纳超过20个亿的保证金的确是一项巨大的资金负担。反过来,对于新进入市场的公司来说,或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3个月或者4个月的营业额又可能是杯水车薪,起不到担保的作用。所以笔者的设想是先确定一个固定的基数(如1000万元),这是必须缴纳的保证金最低数,然后根据直销企业月营业额的情况,分段确定不同的比例,即营业额越大的部分,比例相应减少,同时规定上限,如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这样,既保证了与企业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保证金数额,又不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当然,简单的办法就是规定一个统一的数字,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如果这样的话,以2000万至2500万元为妥。
  (6)关于对直销商(直销员)的要求。应当规定(直销商)直销员的从业资格,并且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取得从业资格。
  (7)关于直销商(直销员)的入会费。
  入会费是否完全禁止?从国际惯例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直销立法中都有入会费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入会费不能超过500美元,美国各州反金字塔法律一般也规定在100至500美元之间。所以完全禁止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无实际必要,但立法应当规定一个入会费的上限。笔者建议最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并且只负一次缴纳义务,以后无需再缴纳,直销企业也无权再收取。
  (8)关于直销人员的奖金或佣金收入的方式。这是很敏感的问题,也是直销与传销容易混淆的地方。传销特别是金字塔式的传销一个显著的特征是直销人员的收入主要不是取决于其营业状况特别是销售收入,而是通过发展和物色下线人员直接从公司获得奖金或者佣金,这样的后果必然是虚假和欺诈,因为没有产品的销售,没有服务的提供,就像泡沫一样,每个直销人员获得的收入来源其实都是其下线人员交纳的入会费、保证金,最底线的人员成为最主要的受害者,而每一个直销人员对其上线而言是进贡者,对其下线而言是剥削者。但是,如果公司对直销人员的奖金或者佣金中包含有发展下线人员的鼓励,而非仅仅是根据发展下线人员而获得,并不能就此认为是传销或金字塔式销售。直销人员的收入可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的销售业绩,另一部分是发展下线人员获得的奖金,只不过是这部分奖金应当最终取决于团队所获得的销售收入,相当于销售收入的提成,这应当属于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奖金分配机制,不属于禁止之列。防止人们对直销产生误解,预防人们一夜暴富思想的另一重要方法是规定直销人员佣金的上限比例,如最多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30%或者35%。

文章作者: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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