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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条款约定不妥当也有法律风险

2008/6/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签订商务合同尤其是购销合同时,协议双方往往比较重视标的的价格和数量方面的内容,殊不知质量条款约定不妥当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某科技设备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科技设备公司为其加工某设备50台,总价款250万元。钢铁公司给付科技设备公司定金5万元。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科技设备公司保密。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200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付款。
    2004年5月,钢铁公司去科技设备公司提货。检验后钢铁公司发现20台某设备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30台质量低劣。因此,拒收货并要求科技设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科技设备公司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据以作为验收的标准,否则就会对履行的标的是否符合约定发生争议。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企业标准三级。凡没有国家标准、部门标准的产品,都应制订企业标准。企业可制订比国标、部标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
    如合同中未规定质量标准,则应当依照通常标准,即是指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中等质量标准或该种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为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以样品为标准履行时,履行的产品必须与样品相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质量验收的地点、方式、参加的人员以及验收书的签字盖章等事项约定不明,同样会引发争议。而在发生争议后,第三方质量认定的选择和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还会引发争议,可能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在合同中一定要对合同的质量条款予以详细、周全的订立,以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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