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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

2008/6/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性,同时又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保障这个时间差距可以消除的就是合同内容所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往往把很多的精力都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重视合同具体的签订。

第一、合同条款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导致了约定不当表现形式以及补足方式的差异,从而影响条款法律风险值。

1、提示性条款及法律风险

提示性条款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内容,法律为了示范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予以提示说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通常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这部分条款,除当事人、标的、数量外,其它内容法律都规定了补正条款,即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确定方法。由于提示性条款的法定补足方式,使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概率明显降低。

2、合同主要条款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前面我们提到的提示性条款中当事人、标的就是合同主要条款。
一般而言,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性质和类型决定,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价款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就属于主要条款,而在赠与合同中就不是主要条款。在一份完备的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将双方关注的事项都明确为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较其它条款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3、次要义务条款及法律风险

次要义务条款是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次要义务条款法律风险不是评估重点,有时甚至可以予以忽略。

这类条款在合同中也常常出现,有时是因为当事人表述的问题,导致本来较为重要的条款被认定为次要义务条款。如双方在有偿合同中约定某项物品或服务为免费提供,一旦因该物品或服务发生争议,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判定该义务的违反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4、待定条款及法律风险

待定条款是当事人在洽谈合同过程中,对于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影响整体合作,双方决定留待合作开始后再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条款。这类条款是促进商业经营所必须的,若运用不当也容易留下法律风险,最为直接的是给企业留下了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有效约定较为明确的确定方式,或者通过设定条件将待定条款变为确定性条款,都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5、默示条款及法律风险

默示条款是指当事人没有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默示条款多数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交易惯例或经营习惯造成的,在发生纠纷时,默示条款能否得到认可过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条款带给企业的不确定性属于法律风险。

第二、常用合同条款分析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它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2)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1)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2)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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