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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注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2008/7/11 字体: 来源: 作者:

公司在经营中会签定大量的合同,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公司必须对合同的法律风险给于足够的重视。针对公司的合同法律风险,本文提出一下建议:
  一、明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签约时,一定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有时,一些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
  二、合同起草权的争取
  当双方确立了交易意向后,就进入合同起草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特别是自己的权利,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就会很被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而且主动起草合同也可以防止对方起草合同中可能设定的陷阱。所以,公司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形式及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也不易解决。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要登记本案,否则就有可能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比如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四、审查合同内容
  在形式应注意合同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第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合同一般应有一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违法。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要注意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特别要注意的是
  第一、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判断保合同的有效性,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公司不能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违约责任。合同用词不宜使用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 “合理的”等形容词,尽量避免使用“大约”、“相当”等模棱两可的词语,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
  总之,公司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做到合同条款全面、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必要时应寻求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本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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