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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2008/10/9 字体: 来源: 作者: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缔结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只能发生在本合同的磋商过程中。本合同已经达成的话,自然没有缔结预约合同的必要和可能。但是预约却不属于本合同缔结过程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与本合同的成立与否并无必然的联系。
    预约合同通常包括已决条款和未决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洽谈合同过程中,将已经确定的合同内容以预约合同形式予以确定,而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以示决条款形式约定在预约合同中,待将来进一步磋商后确定本合同的剩余条款。预约合同的这种特性,使它既不同于要约承诺的缔约过程,又不同于普通的合同。这种本合同订立过程特殊的形式,随着经济交往的复杂,特别在当事人之间拟签订的是非常重大的合同时,运用越来越广泛。
     产生于本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预约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有着重要作用。正确运用预约合同能够降低法律风险,将当事人已经确定的事项明确在预约合同中,避免重复讨论同一问题,浪费过多的精力、时间,而且也避免了普通合同订立时,合同最终确定前,双方不便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贻误最佳的商业时机。但由于预约合同的特殊性,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未决条款的法律风险。未决条款是预约合同的特点之一,不少企业在处理复杂的合同时,将双方反复磋商不能确定的条款作为未决条款,避免难以达成一致。然而,双方反复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只能让磋商更难实现。除非企业认为这些条款不是特别重要,否则未决条款带来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应当予以避免。衡量未决条款的法律风险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当未决条款是由于客观条件尚未确定而不宜明确约定时,法律风险则较低;由于双方为快速达成意向而未涉及协商的未决条款需要具体看待条款内容衡量法律风险;属前述双方多次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则法律风险较高。
   (2)已决条款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或合同意向书条款较少,内容概括,因此存在轻率对待的问题,这种方式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多数需要签订预约合同的事项都是比较复杂的交易活动,有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而企业管理者往往认为粗线条的大方向由领导直接负责,各专业部门负责合同的细则,结果是预约合同直接由领导签订,而具体事项只能在既定的框架下组织谈判。一旦将磋商讨论的内容写入预约合同,企业则不能再行反口,若在洽谈未决条款时,发现需要修改已决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必须征得对方同意,难度就非常大了。尤其遇到对方是一些有经验的企业,将重要事项以概括方式模糊约定在预约合同里,正式协商本合同时明确了预约合同已决条款的详细内涵,才让企业了解到约定对自己不利。

来源:http://user.qzone.qq.com/735555480/blog/12215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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