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合同管理

合同是经济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2010/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长期以来,人们最主要是从合同法、民法的角度去讨论合同问题,还有一部分研究是从法律文书的角度,甚至传统的法律文书界并不认为合同属于法律文书。正因如此,即使是经营管理方面的许多书籍在介绍合同时,也是从法律角度去探讨合同。这种研究方式多少有违于人们订立合同的初衷,而且使得许多人误以为合同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如果不能冲破这一观念的束缚,合同工作的有效性就无法产生质的飞跃。
  首先,法律无法解决所有合同问题。
  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规范合同行为、解决合同争议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并未剥夺也无法剥夺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约定的权利,因而法律在处理合同事务时既非惟一手段,也非万能手段。在实际交易中,许多问题依靠法律根本无法解决。因为在实际交易中,当一个企业面临发展或生存的压力时,合同的公平性有时并非最为重要的,最为重要的是获得发展的机会甚至是生存下去的机会。
  在实践中,权利义务不对等、责任分配不公平的合同并不鲜见。究其原因,这类合同之所以被签订,完全是由供需双方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及交易背景造成的,或者说是与企业的实力、资金链、发展阶段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实,处于交易中弱势的一方也非常清楚这一合同的不公平性,但对他们而言别无选择,如果不接受这类交易条件则必须面对更为不利的局面。由于这类问题并非法律,因而从法律角度根本无法找到答案。
  其次,合同首先而且主要是经济行为。
  在实践中,经常有入门者困惑于相对规范和严谨的合同往往企业并不采纳。其实这一问题同前一问题的实质是一样的。那就是企业签订合同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除非在交易中占尽优势,否则合同的质量如果超出了企业能够接受的范围或交易相对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就无法被该交易所采用。回到最初的论点,合同法项下的合同首先是个经济行为,因而首先遵循的是经济规律以及交易双方的承受能力,包括对条款内容、合同篇幅的承受能力,其次才是如何分清责任、平衡双方的利益、控制法律风险。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是为了规范交易中的合同行为,并通过禁止性的规定和公权的干预,维持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秩序、保护交易中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合同事务中,签订合同的起因是企业存在必须进行交易且必须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需求,合同内容则服从于企业进行交易的目的和能够争取到的条件,而合同中的法律工作则是服务于委托人的交易行为,从法律角度审视合同并尽可能控制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交易风险。
  所以,如果企业认为只要律师提供合同文本即可万事大吉,其实是将合同事务误解为全部属于法律事务,脱离了合同的本质;而那些困惑于好的合同被企业弃之不用的新手们,则是误将合同的服务对象理解为执行法律而不是服务于交易,脱离了合同法的本质。从企业的主观意愿来说,宁可选择一个虽然有风险但也有营利机会的交易,也不会选择一个没有法律风险但根本无法操作或根本没有营利机会的交易。这就是合同及交易中的现实情况,也是现实中的客观规律。

合同中的界限划分

  如果用非常“不专业”的方法来比喻,合同文本与摄影作品十分相似。摄影作品的形成,是在丰富多彩的大千世界中,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以特定的角度选取一个特定的主题。而合同也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以特定的内容去确定一个特定的交易。因而摄影作品是以“减法”的方式除去不必要主题后形成的结果,而合同也同样是以“减法”的方式筛选掉各种交易机会或交易方式而形成的结果。
  因此,为了以最小的代价实现交易目的,就必须划定权利义务的各类界限,使之与自己所希望的或所能够承受的相一致。这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需要,也是经济核算的需要。这些界限的划分并非新的问题,这里只不过是以更为集中和更为深入的方式加以探讨。而且,这是所有合同都会涉及的问题,只是很少有人系统地加以研究。
  不论是明示还是默示,如前所述,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都不是无限的。它们都是从各种可能的交易机会与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内容中,“截取”了特定的对象并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达成一致,因而这些权利义务都是有一定的背景和真实意图界限的。
  合同中的界限划分,是在合同条款中为履行合同的时间、空间、责任等划定界限,将责任确定在所希望或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界限的划分本非法律问题,只不过是法律后果比较明显。但在实践中由于界限表述不清而导致的权益之争并不少见。因此,有必要从合同表述的角度专门加以介绍。《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在履行时间、履行地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该如何处理,但将本该由自己决定的内容交由第三方去裁决,这本身就是合同约定方面的失败。
  在交易中有种通用的规则,那就是对方的权益应由对方自行考虑。如果从交易各方切身利益方面的本能去考虑,任何一方都希望界限的划分对自己越有利越好,也就是尽可能“严于律人、宽以待己”,在尽可能保证自己一方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削弱对方的权益保护。或者说,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希望对方按约履行,以便及时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又都不希望对自己的义务约束太多,以免因履行中出现问题而付出代价。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在交易谈判中,更多的义务往往是要求对方给予更多回报的筹码,因为更多的义务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更大的工作量,而在交易中这些都是讨价还价的筹码。
  如果将交易中支付款项以得到财产或服务的一方为买方,以提供财产或服务而换取款项的一方为“卖方”,则交易双方间的利益对立更为明显。“卖方”在交易中由于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等为对价,因而履约时的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各类界限的划分越是严格和明确无误,则对他们的约束就越多、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他们交易的目的是换取价款或酬金,因而对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非常关注,希望其界限越明确越好。而“买方”最主要的违约类型集中在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方面,虽然这方面越是含糊对其越有利,但这两个条款非常直观,要想含糊其词非常易被对方识破,因此无法含糊。与此同时,“买方”比较在意自己所“买”是否自己所需,因而“买方”更需要明确所“买”标的物的质量等界限,而且越是严格、明确对他们越是有利。在交易中,如果对“卖方”所提供的标的不做明确细致的要求,则很容易使合同成为“付钱合同”,即“买方”何时付钱、付多少钱是十分清楚的,而对方提供的到底是什么、何种质量标准则并不清楚。
  总的来说,为交易双方划分出明确的权利义务界限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实现和争议的处理,但往往只有双方在交易中的地位势均力敌时才能实现。“买方”与“卖方”在利益的关注点、界限的关注点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在形成合同最终文本的过程中,会由于双方在交易中的力量对比而划定最终的界限。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