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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免费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2008/6/22 字体: 来源: 作者:

网络游戏免费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日期:2008年6月6日16时 来源:中国网络律师 作者:刘春泉
    征途网络上市,盛大宣布免费,可以视为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免费时代正式开始。免费是一种以虚拟物的出售获得收入的经营模式,虽然迄今为止巨人网络和盛大都非常成功,这种模式自诞生至今一直遭遇各种质疑。由于巨人网络和盛大等目前的主要网络游戏企业都是美国等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美国的法律对信息披露等有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游戏盈利模式的法律研究,避免和防范法律风险。
  就目前的认识和研究范围内,笔者认为目前的网络游戏免费运营模式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盈利模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可能存在海外上市法律风险披露不够完整的法律风险。
  有关虚拟物是否构成“虚拟财产”,以及是否应当立法予以保护的问题,在中国法律界有较大的争议。笔者本人是持反对立法保护态度的,也有不少人力主应当立法保护。但是有一点应当是明确的,那就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虚拟物在我国法律上是缺乏成为“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虚拟财产”这个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所以现在我们一般用“虚拟物”这个提法)。目前只不过因为大家已经使用成为习惯了,就这么沿用下来了。本文写成后曾因为专业性较强没有媒体发表,但是此期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个判决在法律文书中明确了QQ号码和Q币未被我国法律列入保护的财产之列,证明司法实践有人支持笔者的分析,但是正如一名网络专业记者所说,这个判决实际上只不过是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装》里面那个说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小孩,此前国内一些涉及虚拟物盗窃、侵占等的民事和刑事判决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颇费心机,但都没有正面回应虚拟物是否为我国法律保护的问题,既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法律依据而以具备财产属性就予以刑事制裁的说法好像也很难让人信服。
  根据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一位法律专家讲课时提供的信息,当年在《物权法》立法讨论时,有人曾经提出要把“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范畴予以保护。后来这个观点没有被采纳。也幸亏没有采纳。因为虚拟物看起来是玩家通过花时间打游戏打来的,或者是用金钱买来的,但是,事实上,虚拟物的产生、变更、交换、价值、灭失及相关规律都是依赖于运营企业自身的设置,其物理的形式就表现为电磁记录,复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游戏企业一旦破产倒闭关掉服务器,所有玩家的虚拟财产顷刻间就会化为乌有。因而虚拟物要用立法的手段予以保护,存在非常多的困难,因而笔者不主张立法,而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际体育组织那样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方式解决相关的争议,保护玩家的利益。
  既然中国成文法律上没有虚拟财产的立法依据,那么,以虚拟物的销售收入为收入来源的免费游戏的盈利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为”,这是法治健全的国家比较容易接受的理念,也就是说,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我怎么做就都是合法的;另外一方面,从中国目前的现实来说,在成文法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现实困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美国有好事者以信息披露中法律风险提示不充分为由,提起诉讼,恐怕对于美国上市的这些企业就都有可能存在重大诉讼法律风险。
  再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姑且假设法律不会以依据不足为由禁止,即便不禁止,由于依据不足,那么,国家出台立法和政策变动的可能性就很大。免费模式的盈利来源与虚拟物的出卖是目前的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政策法律有变动,则影响公司盈利预期,很可能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影响股票市场的表现。
  二、财务表未计提损失准备
  目前网络游戏的毛利率在90%以上,如此暴利导致大量企业只看到了企业盈利的一面,没有考虑到财务风险的一面。企业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也缺乏预期和防范。但是,根据经验,我们知道在一些人类应对风险经验比较丰富的领域,企业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损失准备、投保商业保险等,但是,在网络游戏这样的新领域,风险暴露不足,相关的会计措施是否适当,恐怕也需要时间来检验。
  三、网络游戏企业的盈利与负债是否客观真实有待研究
  按照目前的实践,网络游戏企业的收入都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但是,至今未见任何企业将玩家的权益计入企业的负债。企业公布的财务报表未显示对网民的负债,那么就存在这样一些问题:虚拟财产的游戏规则,在多少年内有效?有没有限制?是不是企业可以收了钱后随时终止?如果没有限制,在网络游戏不能达到盈利收支平衡时,公司希望选择关闭,但是这将对网民构成违约,这种违约的法律风险是不是可以预见的?目前还有待检验。
  四、网络游戏企业经营风险缺乏提示
  网络游戏企业有没有运营风险?当然应该是有的。2007年完美时空回档清零做法,在玩家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媒体也提出了批评。笔者没有研究过美国上市的那些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信息披露文件,不知道其对于风险的披露是否满足当地证券市场的法规要求。但是笔者担心,一旦披露不全,例如病毒、游戏规则漏洞等,在计算机互联网领域都是可以预见的风险,目前类似完美时空采取的回档清零的做法一旦在美国法律环境下,有可能就严重的法律风险。
  五、对策建议
  1.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由于网络游戏毕竟是新经济的产物,网络游戏的风险可能远远不止于以上讨论的范围,如何满足美国等法治国家的风险披露要求?笔者以为没有别的更好办法,只能由企业加强相关法律的研究,在游戏的研发、规则设计、盈利渠道的设计等方面必须进行法律研究和论证。并且必须加强对法律风险、运营风险的提示和披露,避免让人抓住把柄提起诉讼。
  2.购买保险
  诉讼法律风险不是企业自身能掌控的,考虑到美国等国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等巨大的法律成,笔者一直建议主管部门协调国内保险企业推出法律风险保险,这样可以利用社会的力量,提高应对海外诉讼的能力,避免企业一旦涉诉,即便不被拖垮,也几乎脱掉一层皮的局面。
  3.财务计提准备
  虽然目前法律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没有任何一个行业是可以完全避免风险的,在财务上前瞻性的做出相关处理,是游戏企业应当考虑的事项。这个工作做得早,日积月累,可以实现存小钱办大事。一旦遇到相关风险也不至于给企业造成较大的震荡。
  4.积极参与立法研究,行业自律,行业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的利益,应当团结起来共同争取商谈解决方案。
  目前,外国公司在华通过各种活动影响立法和国家政策制定的活动非常多。但是,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这方面有意识的很少,付诸行动更加罕见。广大民营企业应当利用企业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源,深入研究相关产业的问题,出以公心,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在捍卫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5.采取免费和收费模式并存,休闲游戏和MMPORG游戏并存等方式,分散风险。
  虽然网络游戏目前的盈利能力很强,风险投资也非常关注,但是,这种高投入高产出的模式是否可以持续,需要时间检验。由于网络游戏不可避免有青少年的沉溺等社会问题,国家立法和出台政策进行调整规范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总体上,国家鼓励自主研发游戏和产业发展的精神应该会得到持续的贯彻。
  为了兴利除弊,建议网游企业在研发新的游戏产品和进行新的盈利模式设计时,应当考虑适当分散风险。比如,产品避免同质化,避免盈利模式单一化,改变过分依赖某种产品的局面,避免万一发生不可预测事件给企业带来震荡或者冲击。
  网络游戏领域中国企业的新玩法在世界上不输于最发达市场的任何企业,这一点很让人欣慰。但是,新的经济现象与我们现在的法制发展的衔接问题,值得企业界关注。同时,笔者也希望广大游戏企业应该肩负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不忘为社会的和谐做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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