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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与影视跨业合作之法律风险提示

2010/3/11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

    网游与影视跨业合作已呈星火燎原之势,但笔者以为,无论是网游业也好还是影视业也罢,对于彼此领域的游戏规则不甚明了,由此将可能带来相应的风险,笔者在本文内仅就法律风险提及一二。

关键词:

    网游 影视 跨业 风险

正文:

    当电影《刺陵》登陆全国各大院线时,作为该片投资方和发行方的中影集团与麒麟合作,创作了名为《成吉思汗-刺陵》的网游。而电影《风云2》则携手杭州乐港科技开发了“角色扮演”式网游,其中的人物造型、武功和任务与影片几乎完全吻合。电影《三枪拍案惊奇》主创人员与时俱进地制作了网游《谋影世界麻子面馆》。
    网游与影视跨业合作几乎成为了网游业的潮流、影视业的时尚,然而,对于两者而言,对方的领域是完全陌生的,而其中的游戏规则也不尽相同,到底包含着哪些法律风险,笔者将分述之如下:

   

    1、版权瑕疵风险

    无论是网游与影视的前期研发还是后期版权合作,剧本的版权是两者合作的法律基础,如何确保剧本在版权层面上的完整和无瑕疵是需要事先进行审查的重点。

    2、合作方式的法律风险

    目前网游与影视的合作还仅限于通过影片名称和软性广告植入的方式来进行,这本身是一种松散型的合作,或者说是双方广告资源的一种交换。然而,笔者以为,真正意义上的网游与影视的跨业应该是这样的,首先,从选题入手,找到既适用影视也适用网游的题材,同时该题材必须具备良好衍生产品的市场前景,其次,组成编剧团队进行剧本编写及进行相应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完成剧本后,交由游戏开发团队与影视制作团队进行相关制作,在网游与影视的内容之间应当避免雷同但又必须相互呼应体现一种承启关系。最后,则是进行全方面立体的市场推广,结合网络、平面、电视等广告宣传,将同款游戏与电影的推广费用效用比最大化,最大程度的实现网游与电影的回报及增加衍生产品的销售,最终实现共赢。然而,这其中涉及太多的环节及利益纠葛,一旦在合作未充分细化并缺失相应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极易使合作双方引发争议,并使开发陷入僵局。

    3、网游名称抢注风险

    网游名称是独立于商标和商号的一个体系,只要该网游名称通过了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核,在网络游戏领域,这一名称的持有人就享有了专用权,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多起因为他方抢注正准备开拍大片的网游名称,导致真正要使用这一名称的网游开发商不得不高价购回的案例。所以,这一方面网游开发商及运营商应当尽早战略布局。

    4、退出机制风险

    无论是网游还是影视,都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包括网游无法审核通过以及影片审查未通过等,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市场盈亏风险,对于这些法律风险,无论是合作的哪一方都必须在事先做好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正所谓,合作未动,法律先行,网游与影视的跨业合作应当充分洞悉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风险,而本文若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足矣。

   本文作者:周宾卿,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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