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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依法维权与法律风险防控

2012/2/29 字体: 来源: 作者:

郭平(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副秘书长):

银行现在是众矢之的,很多人都把它当成唐僧肉,谁都想咬一口,包括我们体制机制上,社会上各种心态,对银行资金的损害行为手法也是多种多样,在我们的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健康的环境下,以及目前的宏观调控情况下,社会资金面进一步收紧,各种损害银行资金的行为就会出现,如骗债等等,我们更有必要加强银行的维权工作。

我们的行业协会也注意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这两项工作都在做,一个是银行维权,一个是消费者维权。现在我们银行行业维权的主要措施是几个方面:一是黑名单制度,黑名单通报;二是债权人联席人会议制度,包括最近搞的企业转制,或者是我们的债权委员会和企业重组方,债务方进行谈判,效果也不错。去年搞了拒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的通报,今年准备搞大额信息的这些债权人通报,震撼力比较强,效果确实比较好。

现在我们的银行业维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为还没有很到位,二是工作的主动性也不够,另外效率也有待提高。作为一种建议,我们考虑准备通过行业维权原来的各自为战,转变为联合行动,内外沟通,取得强势部门支持的方式,形成行业维权的套路,实现维权工作常态化,树立维权品牌。

刘红兵(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副总经理)

对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对外打包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银监部门、同业公会予以高度重视,并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维护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的力度。

吴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框架下,风险包括行业界限风险,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开始放弃严格的经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我国也开展了混业经营的整治,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不良资产的处置存在着法律上的空白,具体的业务操作也有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在现行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地方,比如说债权人执行凭证的转让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初衷是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处置不仅仅是银行不良资产,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从我国的经验来看,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包括债务追偿,资产债券化,股权转让等等。

关于公司法律地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业务开展的角度,应该可以经营工商业,银行,信托,证券业等业务。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方式的选择,目前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不同意见,主要表现为制定一部专门的金融资产管理法,还是在现有基础上修改完善条例。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法律规范,应该说以国务院条例的方式来进行立法最为妥当。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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