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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2014/9/10 字体: 来源:投融界 作者:

  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直接取决于国家给予的融资政策,而融资政策包含多方面相关体系的配套政策支持。以下主要从法律体系、金融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风险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利用等方面进行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一)法律体系方面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的条文过于原则性,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欧盟各成员则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的法律体系。

  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像《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

  (二)金融服务体系方面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主要是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服务。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投向和地区更多地集中于大型企业和中心城市,缺乏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金融服务。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有些银行对分支行的授权过严,用审批大企业贷款的办法审批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分布集中的县级地区缺乏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级基本没有机构,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年来不断精简县级支行,仅

  1999~2002年的四年时间里国有商业银行就精简县级支行1782个。

  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一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的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欧洲投资银行通常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这三种方式为:(1)全球贷款。它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投资的一项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的投资。(2)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欧盟与欧洲投资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产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可享受贴息贷款。贷款的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出,由欧盟投资银行管理。(3)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该项计划是根据1997年欧盟阿姆斯特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一个三年期的计划,资金来源于EIB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亿欧元,旨在对高度劳动力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专门设立了“圆桌会议”,会议由金融机构资深代表和中小企业代表团组成,目的是讨论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并提出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信用担保体系方面

  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试点期间暂不设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为辅。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欧盟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欧洲投资基金是根据爱丁堡理事会决议成立的,主要为泛欧洲公路网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EIF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融资便利:(1)融资担保。担保方可以是EIF的股东也可以是第三方,担保方根据不同的融资额度和风险的大小收取相应的担保佣金,担保比例不低于项目融资额的50%。(2)股权参与。EIF对成员内有相应业务能力和资质并能够提供较高潜在回报的中介机构以股权参与,对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但EIF对股权参与持谨慎态度,一般经过严格考察并经董事会批准。(3)“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1995年,欧盟与EIF签署了关于实施

  “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的协议,EIF为少于100名雇员的中小企业提供部分贷款担保,用于可以带来重大环境利益的投资。这些贷款担保措施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更为有利的贷款条件,而且所获贷款也具有较低的利率。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先后建立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场开拓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于我国的各项基金都是由中央预算安排的,所以资金来源有限,支持的项目有限。目前,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的预算安排为10亿元,市场开拓基金每年预算安排为5亿元。

  欧盟方面,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两大金融机构于1997年合作建立了“欧洲技术便捷启动基金”(ETF),1997年建立当年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1.25亿欧元,1998~2002年约发放1.68亿欧元。该项基金的目标是,支持通常种子基金认为风险高的中小企业的投资,鼓励新研发成果的使用,鼓励研究中心和科学园区对中小企业提供投资的相关资金。

  它可以介入中介风险资本基金的25%的股本,尤其注重规模小、新建的基金,照顾特定的行业技术。成员也纷纷建立了各种风险投资基金,英国本国就建有地区风险基金、英国高科技基金、SBS商业孵化基金、早期成长基金和风凰基金,而且各项基金的资金充足。SBS商业孵化基金自2001年10月实施至2004年5月共投资7500万英镑,凤凰基金自1999年11月至2008年3月计划执行期间,政府将注资1.77亿英镑。

  (五)资本市场利用方面

  我国已于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企业板,但中小企业板的门槛较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批露要求。截止2006年6月17日止,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的只有50家公司,其中85%

  属制造业,行业覆盖面较窄,且区域分布不均衡,13个省份至今没有一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欧盟的第一家二板市场是于1995年6月成立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AIT),它主要为新建立的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AIT市场没有行业限制,无论是高科技公司,还是传统的制造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服务公司,都可以挂牌上市,并且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企业规模、经营历史、企业业绩及投资者拥有股份的比例均无任何要求。由于AIT市场上市条件比较宽松,市场监管相对主板市场比较严格。欧盟其它的二板市场有巴黎的“新市场”,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的股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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