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5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画中有话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明星、名人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10月18日 新华社)
“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看到这个消息,舆论一半欣慰,一半酸楚。欣慰的是,明星虚假代言的现象或将得到遏制,酸楚的是,这个消息来得如此缓慢。早在2007年,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提出类似建议。千呼万唤,只是一个法律常识。
现行《广告法》的责任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等三类,而不包括被舆论称为“第四类主体”的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等广告其他参与者。考虑到这部法律诞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明星代言广告远不如今日这般风行,尚可以理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广告行业的迅猛发展,这个立法上的疏漏,越来越像是口袋里的一个破洞,被疯狂的利益越撑越大。
按照网上流传的一份明星代言价格表,一个三流小明星的代言费也已五万起步,一线明星则远超百万。是人就无法抵卸这样的巨大诱惑,更何况我们的明星大多属于娱乐“暴发户”,缺少基本的底蕴和涵养。因此,单纯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道德谴责,根本无济于事。在缺乏法律依据的现实下,明星各种“代言门”,时常被扭曲成明星新一轮炒作的推动力。
小技不修,则大道不彰。虚假广告泛滥缘于无法可依,那么修法则时不我待。将广告代言等参与者纳入广告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绝非天才的创意,而只是回归“责任权利对等”这个基本的法律原则。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哪怕极微小的言行承担责任,而明星们出镜几分钟即获利数十上百万的广告费,却可以一笑而过。更要看到,由于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巨大,其一旦代言虚假广告,危害性将至为深远。可以说,明星们所享有的法外特权,造成了假伪产品的泛滥,也是娱乐圈自我堕落的表现。
“明星代言”暴利无风险的时代该结束了。这不仅是消费安全的必要保证,也是明星对自我形象的一次救赎。在一个假货横行、谎话连篇的社会里,没有谁不是受害者。从科学立法起步,到严格执法的深入跟进,我们期待一个澄明的广告界,期待一个不再以“圈钱”为主业的娱乐圈。吴龙贵(云南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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