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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

2011/7/27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
(1998年1月5日 农银发〔199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 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 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并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
  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审查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第九条 审查借款人出资单位的情况。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第十条 审查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条 审查借款人主体的唯一性。
  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块法人牌子及其拥有的实际财产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记的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的实际使用财产是否划分清楚。各法人之间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产权所有人确定。
  第十二条 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主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的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第十三条 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经对外担保。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我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我方贷款安全。
第四章 抵押担保的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
  依照本规定“借款人主体”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抵押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查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明确。
  主要审查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是否属于该抵押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审查抵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一)抵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取得第三人同意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二)抵押物如属共有,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书面意见。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需要办理抵押时,是否有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第十九条 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以其他资产抵押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五)款、《企业动产抵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是否避免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审查时,应在抵押清单中对未抵押财产进行记录,并有抵押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 审查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否长于借款期限。审查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等是否长于借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重复抵押;是否将该抵押物出租。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逐笔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与借据中借款时间、抵押合同时间、抵押登记时间是否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时间期限是否为第一笔贷款发放日至最后一笔贷款发放日止。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及登记顺序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