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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动产权属登记 加快融资业务发展

2014/7/22 字体: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铮

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是防范企业动产融资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关系到动产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和融资模式进一步提升的焦点问题。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称“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天津参加“2013:滨海动产金融论坛”时,就动产权属登记等问题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

他称,从全社会来看,将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资产负债表加总,动产的总价值是超过不动产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动产资源远远大于不动产。因此,推动动产金融的发展和相关改革,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很强的积极意义。征信中心目前已着力加快动产融资发展和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建设。

第一财经日报:动产金融作为深化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领域已受到广泛关注,征信中心在推动动产金融领域发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汪路:“动产金融”是以动产支持的融资活动,这一概念在《物权法》颁布以后得到广泛关注,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代表的动产融资业务快速发展。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于央行的一个专业服务机构,在动产金融相关服务环节做了一些探索。

征信中心分别于2007年10月和2009年7月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系统中记载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有20多个,包括贸易类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口退税以及各种收费权质押等。

自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各项业务指标稳步增长。据统计,截至2013年4月底,系统累计发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44.5万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39.3万笔,融资租赁登记9.3万笔;累计发生查询117.5万笔。

此外,征信中心于2012年初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动产权属登记公示平台的工作思路,并在天津市先行先试。

2013年3月,天津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征信中心下设的专业登记服务公司——中登公司,建设开发了“中征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并于2013年6月3日上线运行提供服务。

日报:现有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建设情况如何?实践中发现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汪路:在我国,多部门分散登记是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突出问题,仅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就有9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利用各种动产进行融资的需求在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也不断创新各种动产融资方式,动产登记的高度分散状况已明显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不同的登记机构有不同的登记规定和登记方式,如果借款人提供多项不同性质的动产作为担保的话,则需到不同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登记。

二是各个登记机构之间信息不连通,授信机构难以了解同一家企业利用不同类型的动产进行融资的整体情况,增加了授信机构管理风险的难度。

三是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大多数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仅停留在简单的电脑录入和单机存储,甚至还停留在纸质登记时代。落后的登记方式使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缺乏透明度,无法真正起到公示预防物权冲突的作用。

四是动产之间存在可互相转化的联系,在不同登记机构分别登记不利于动产担保方式的创新。例如,目前发展很快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其中包含了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对同一家企业而言,今天的存货,明天就可能变成应收账款,应无需分别登记。

五是法定登记机关虽然众多,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些动产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例如,《机动车登记规定》仅适用于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抵押权登记,使得大量未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无法用来支持融资(包括办理抵押)。

日报:推动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的可行途径有哪些?目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汪路: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法律基础和统一登记系统的建设。

登记系统建设即建立囊括各类动产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由一个专业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登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登录,便捷地进行登记和查询。相对法律基础来说,系统建设并不困难。

然而,统一登记制度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则需要行政及法律部门进行协调、合作,推动有关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突破固有的认识,从实现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进行制度改革和试点。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可行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在地方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全国。二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直接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三是在前一种方式推动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等途径,推动该项制度建设。

实际上,我们目前的工作思路是,为推动全国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可在有意愿的地方先行试点,沿循实践推动法规完善的路径,逐步在地方和国家层面推动相关立法。同时,我们也愿意在有较高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或法规授权,加快这一改革进程。

日报:今年3月,天津市政府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方面进行了先行先试,印发了《关于转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天津辖区内的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业务进行统一规范,您对此有何评价?您认为在全国建立统一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如何?

汪路:这是推进我国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完善动产融资金融基础设施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推进建立全国层面的统一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为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在其他省市的试点起到示范效应。

动产抵押属于产生对抗效力的物权登记,有别于为公共安全利益需要而对动产进行的监管登记。在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有关动产物权登记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在现阶段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无论是在技术上还在是法律上都不存在障碍,都是可行的。

根据行政法上行政委托制度的规定,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事务应当有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外,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将其权力的一部分或全部依照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社会组织行使。

鉴于被委托组织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力,委托人只是将属于自己的行政权力其中的实施权交由被委托人替代行使,行政归属权并未发生转移,即委托人并未失去权力控制和责任承担,因此,《物权法》赋予原权利人的权利仍然掌控在委托人一方,实际上无论从名义上还是实质上,“法定”都没有发生变化。

以抵押登记为例,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明确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规定,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的行为。”

日报:世界各国在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方面的实践有哪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汪路:根据世界银行对187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按照评价担保物权制度的8个指标在上述国家的实现情况,截至2012年底,已有68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动产担保的统一登记,目前可能超过70个。这8个指标的其中之一,就是“是否存在一个持续运营的担保登记机构,管理一个统一的中央电子登记系统, 覆盖全经济体及所有动产类别”,即我们所指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澳大利亚最近实现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从近百个法规的迷宫,实现统一只用几年时间。澳大利亚人口只有2000多万,统一登记后第一年的初始登记量有700多万,大大超过了统一前的登记量,可见,统一登记对于动产金融市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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